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网电气工作票业务指导书 - 图文

5.2.5.工作许可人 5.2.5.1. 厂站工作许可人

a)接受调度命令,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确认已布置的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防范突然来电时安全措施完整可靠,按南网安规规定应以手触试的停电设备应实施以手触试。

c)在许可签名之前,应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代。

d)所有工作结束时,确认工作票中本厂站所负责布置的安全措施具备恢复条件。

5.2.5.2. 线路工作许可人

a)确认调度负责的安全措施已布置完成或已具备恢复条件。 b)对许可命令或报告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5.2.6.专责监护人

a)明确被监护人员、监护范围和内容。

b)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监督被监护人员执行南网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d)及时发现并制止被监护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2.7.工作班成员

a)熟悉工作内容、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

b)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

c)服从工作负责人指挥和专责监护人监督,执行现场安全工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d)发现现场安全措施不适应工作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e)相互关心作业安全,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f)正确使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5.3. 工作票所列人员兼任要求

5.3.1.工作票签发人不应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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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配电作业运检一体的班组,工作票签发人可由工作许可人兼任,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5.3.3.除5.3.2情况外,工作许可人不应签发工作票或担任工作班成员。 6. 工作票执行人员资格及培训管理

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管理业务指导书》要求执行。 7. 工作票执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公司20kV及以下配电网(厂站)内工作,应根据工作性质选用以下相应的电气工作票或规范性书面记录,其方式有下列九种

a)厂站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D.1) b)厂站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2) c)厂站第三种工作票(见附录D.3) d)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D.4) e)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5) f)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D.6) g)紧急抢修工作票(见附录D.7) h)低压配电网工作票(见附录D.8) i)书面形式布置和记录(见附录D.9)

7.1.2. 公司所属设备运维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勘察工作的内部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现场勘察;高压停电作业和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E)。

7.1.3. 承包商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南网安规5.6.1条的要求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填写《现场勘察记录》。

7.1.4. 紧急抢修作业,抢修前预计12h内可以完成的,勘察内容记入紧急抢修工作票(书面形式布置和记录)“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栏,可不填写《现场勘察记录》。抢修前预计12h内无法完成的,应直接使用相应工作票,并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填写《现场勘察记录》。

7.1.5. 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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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施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

7.1.6. 工作方案应根据现场勘察结果,依据作业的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7.1.7. 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若认为现场实际情况与原勘察结果可能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实,必要时应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或重新办理工作票。

7.1.8. 改(扩)建等工程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可不单独办理工作票,验收人员作为项目施工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并由工作负责人对验收人员进行安全交代。

7.1.9. 外单位进入公司配电网工作规定

a)外单位人员进网工作前应办理《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见附录F),一个工程项目可办理一份《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依次由任务来源部门、设备运行单位审核后分别签字、盖章确认。

b)外单位人员进网工作时,运行单位应在“云南电网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和信息。

c)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一式两联,外单位人员进网前应向运维人员提交经审核签字盖章后的许可单,作为外单位入网工作的凭证(情况特殊时可使用传真或复印件),一联由外单位保存,一联由运行人员保存。

d)外单位人员到厂站、线路现场勘察,应有运行人员陪同,严禁擅自进入生产场所。

7.1.10. 线路(电缆)、用户的检修班组或施工单位进入厂站工作:

a)线路(电缆)、用户的检修班组或施工单位进入厂站对其管辖的线路(电缆)设备进行工作,可填用线路工作票。若在站内其他设备(电缆)上工作,应填用厂站工作票。

b)持已许可线路工作票或分组工作派工单进入厂站时,厂站值班人员应先征得调度许可人同意,并与工作负责人明确工作地点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备注栏注明。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调度许可人姓名,由厂站值班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双方签名确认后,方可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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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在一级或二级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南网安规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7.1.12. 在厂站内通信设备上进行的工作,应办理厂站工作票。在线路进行通信设备的安装维护工作应办理相应的线路工作票。

7.1.13. 紧急抢修工作票的“抢修任务布置人”、书面形式布置和记录的“布置人”为设备运维单位(含外委运维单位)的值班负责人、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含专业班组)。

7.1.14. 配电网工作,设备名称、线路名称及杆(塔)号等错漏的,作业前,运行单位应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安健环设施标准》要求进行临时编号,工作负责人应附图明确安全措施的实施地点,作业结束后,运行单位按缺陷处理流程完成正式编号。

7.1.15. 低压配电设备上的工作需高压配电设备配合做安全措施的,由低压配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工作票签发,高压配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部门)许可。

7.1.16. 同时开展高、低压配电网的工作,当采用一张工作票时,由高压配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部门)进行签发、许可,“运维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按照设备管辖范围分别实施。

7.1.17. 涉及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上开展高压配电设备的带电作业工作,在无需低压配电设备停电并做安全措施时,工作许可人在工作许可前、作业结束后都应告知低压设备运维单位(部门),并在工作票备注栏注明。 7.2. 确定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人员

班组或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计划或命令,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熟识设备及了解现场情况的人员担任该项工作负责人。并根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确定工作班人员。

7.3. 工作票的选用

7.3.1.厂站内以下工作需选用厂站第一种工作票:

a)高压设备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工作。

b)在需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配合的二次系统、动力或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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