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网电气工作票业务指导书 - 图文

称。

4.1.6. 厂站设备

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内的设备以及高压配电设备。 4.1.7.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4.1.8. 运行设备

实现指定电气或相关功能,并处于实时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供电状态下的设备或设施。 4.1.9. 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交流系统中,可用隔离开关与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直流系统中,双极停用的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等部分,或单极运行时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等部分。 4.1.10. 低压设备

电气设备中电压等级在1kV及以下的设备及设施。 4.1.11. 高压设备

电气设备中电压等级在1kV以上的设备及设施。 4.1.12. 高压配电设备

1kV以上、20kV及以下,设置于配电站、开关站等室内或封闭空间内的,完成电力分配功能的电气装置。包括室内配电站、箱式变电站、户外开关箱、小型开关站、中心开关站等电气装置及辅助设施。 4.1.13. 电力线路

在电力系统内用于输配电的杆塔、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包括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 4.1.14. 高压线路

1kV以上的电力线路。可分为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配电线路。 4.1.15. 高压配电线路

1kV以上、20kV及以下的非厂站高压线路。包括杆塔、导线、电缆、金具、绝缘子类,柱上、台式配电变压器类,跌落式开关、柱上断路器类,配电自动化、计量等电气量抽取装置类,及辅助配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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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低压配电网

1kV及以下非厂站的低压配电线路和低压配电设备,主要有杆塔、导线、电缆、金具、绝缘子、电缆附件、电缆通道、低压开关、低压配电箱、充电桩、低压计量装置及辅助设施等。 4.1.17. 高压配电网

高压配电线路和高压配电设备的总称。 4.1.18. 断路器

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俗称开关。 4.1.19. 隔离开关

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标志;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包括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备。俗称刀闸。 4.1.20. 个人保安线

用于保护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伤害的接地线。 4.1.21. 双重名称

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4.1.22. 双重称号

同杆架设两回及以上线路的名称和位置称号。 4.1.23. 工作票

为电网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调度等生产作业安全有序实施而设计的一种组织性书面形式控制依据。 4.1.24. 双签发

外单位人员办理工作票时,工作票经外单位签发后,由设备运维单位审核并签发(即会签)的过程。 4.1.25.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6. 紧急抢修工作

设备设施在日常运行或自然灾害情况下,发生故障停运或紧急缺陷后,且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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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进行的紧急修理等处置工作。 4.1.27. 值班负责人

调度室、厂站、集控(巡维)中心、监控中心、配电网值班或电话待班等24小时全天值班的当值负责人。 4.1.28. 外单位

与设备所属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从事非生产运行维护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设备、设施维护工作或基建施工的单位。当设备产权与运行维护权相分离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不视为外单位。 4.1.29. 承包商

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承接公司系统项目业主单位发包生产建设工作任务的实施单位。 4.1.30. 三种人

指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4.1.31. 工作票签发人

是指确认工作必要性、确认工作人员是否合适、充足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的审核签发人员。 4.1.32. 工作票会签人

双签发时设备运维(主管)部门的工作票签发人也称为工作票会签人。 4.1.33. 工作负责人

是指组织、指挥工作班人员完成本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员。 4.1.34. 工作监护人

是指不参与具体工作,负责监督和看护工作成员的工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任人员。 4.1.35. 工作许可人

a)厂站工作许可人。是指厂站当值的运行人员,在值班负责人的指挥下完成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办理工作许可、间断、转移和终结等手续的人员。

b)线路工作许可人。指值班调度员、厂站值班员、配电(监控中心)值班员或线路运行单位指定的负责办理工作许可、间断、转移和终结等手续的人员。 4.1.36. 工作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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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参与该项工作的工作成员(包括参与工作的厂家、吊车驾驶员等外协人员)。

4.1.37. 工作票的终结

工作负责人持有工作票的作业终结即工作票的终结。工作许可人持有工作票的终结,包括对工作负责人所做的作业终结、工作许可人负责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常设遮栏已恢复等非调度管辖的许可人措施的终结。 4.1.38. 可能来电侧

指可能将电送至工作地段的发电厂、变电站、配电站、开关站以及用户设备等各方。

4.1.39. 调度负责的安全措施

调度负责调管设备状态转换的安全措施。设备状态转换的安全措施涉及装设(拆除)临时地线时,运维单位负责临时地线装设的具体位置和装设(拆除)地线的安全性。

a)10/20kV线路的变电站来电侧安全措施。 b)10/20kV联络线路来电侧安全措施。

c)通过10/20kV线路并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发电厂及用户侧的安全措施。

d)线路停电作业时,需其他线路配合停电的(如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等)安全措施,即由线路运维单位提出配合停电申请,调度负责调管线路状态转换的安全措施。

4.1.40. 运维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

a)运维单位填报检修申请单之前,应按照南网安规规定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工作,根据检修工作需要,在检修申请单中填写需要调度审核、执行的安全措施。

b)运维单位要对系统电源侧接地线装设的具体位置和装拆接地线的安全性负责。

c)应设遮栏、应挂标示牌和其他注意事项。 4.1.41. 施工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

a)工作地段各端接地线(各端指工作地段两端及工作地段内各分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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