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T) 107、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T) 108、学生在三年级及其以后所受记过处分不予撤销。 (F) 109、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且不得撤销。 (F)
110、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T)
111、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凡构成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T)
112、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方为 有效。 (F)
113、住校学生自行在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F) 114、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T)
115、“文明宿舍”评比结果会与学校“三好评比”挂钩。 (T) 116、宿舍阳台栏杆上可放置花盆。 ( ) 117、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T)
118、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T)
119、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经所在学院要求,学校可以暂停其使用计算机。 (T)
120、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T)
121、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但在特殊情况,可自行在校外住宿。 (F)
122、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1人次以上(含1人次)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将取消该寝室该学年“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 (F)
123、未经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许可,擅自外出打工的学生,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T)
12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F)
125、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工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 (F)
126、连续两学期获得“达标寝室”的宿舍才可参与“文明宿舍”的评比,每学年评出70%左右的“文明宿舍”。 (T)
127、校级先进班级的产生比例为10%。 (T) 128、对于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工处对学生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校学生委员会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T)
129、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T)
130、大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 (T)
131、国家助学金实行总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T) 132、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T)
133、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我校学生群众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校代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 (T)
134、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
是新形势下有效团结动员广大青年学生的重要组织单位。 (T)
135、学生社团可以刻制圆形公章。根据需要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在校团委备案后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 (F) 136、学生未修满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规定项目的6学分也可毕业。 (F) 137、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T)
13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F) 139、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教,未完成评教的学生将无法网上查询课程成 绩。 (T) 140、学有余力的同学可以辅修第二专业。 (T) 141、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酌情考虑可以申请复学。 (F) 14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F) 143、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3000、2000、500元三档发放。 (F) 144、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一般不记入综合测评分。 (F) 145、学生证如有特殊情况可转借他人,不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F)
146、班级排名前10%的非文明宿舍成员才有资格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的评比。 (F)
147、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一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然迟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T)
148、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各院领导下由团支部组织学生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党委和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T)
149、参加评教的学生要树立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客观公正评教,明确课
堂教学质量评价对学生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评教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T)
150、在学分计算上,理论课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和体育等课程32学时为2学分。 (F)
151、一学年中,学生干部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再计其职务分。 (F) 151、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T) 152、社会实践作为必修实践环节,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学生,可以申请免予参加当年社会实践。 (T)
153、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T)
154、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T)
155、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T)
156、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经所在学院要求,学校可以暂停其使用计算机。 ( T) 157、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T)
158、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F) 159、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须发给肄业证书。 (T) 160、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会发给其任何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T)
161、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T) 162、尊敬教师。教师进入教室后,由班长法令“起立”,学生向教师行注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