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练习题 考试必备!!选择 填空 简答 论述 案例分析

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C )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参见上题的说明)

7、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 C )。 A、成员国籍主义 B、住所地主义

C、注册登记主义 D、实际控制主义

8、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采用( B )

A.注册登记国法说 B。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说 C.法人实际控制说 D。法人设立人国籍说

9.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C )。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具有三重国籍

10、确定法人的住所,主要有三种学说,下面各说,不属此范围的是( B )。 A、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B、法人住所地法院判定说

C、法人营业中心地说 D、法人住所依其章程规定说 11、“法人以其主事务所所在地为住所”体现了( B ) A、营业中心所在地 B、管理中心所在地 C、准据法说 D、复合标准说

12、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C )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按照,《民通意见》第185条的规定,正确的选项应为C,但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只有“主营业地”的概念,且以“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和先前的规定不一样。)

13、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是指何处?( C )

A、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法人的主要业务活动所在地 C、法人的经常居所地 D、法人的章程中载明的地址 14、“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这一规定表明,在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认可的问题上,我国采取了(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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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相互认可程序 B、特别认可程序 C、概括认可程序 D、一般认可程序

15、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何种待遇?( D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三、名词解释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是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情形;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现象。

2、原始住所、选择住所与法定住所

这是一些西方国家对住所的分类。原始住所,是指自然人出生时取得的住所;选择住所,是指自然人出生后依久住意思和居住事实选择取得的住所;法定住所,是指自然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住所。

3、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四、简答题

1、国籍问题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判断民商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标志之一; (2)确定民商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3)是一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能否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4)是冲突规范中重要的连结点之一。 2、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是判定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标志之一; (2)是确定一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根据之一; (3)是解决国籍冲突依据的因素之一;

(4)是冲突规范中重要的连结因素之一,是确定自然人身份能力等方面法律冲突的准据法的重要连结点。

3、英国判例确立的住所原则

(1)任何人都有一个住所;(2)一个人不得同时有二个以上的住所;(3)一个人既有的住所被推定持续到证明新的住所已经取得为止;(4)英国冲突法中的住所意味着英国法意义的住所;(5)住所的证明按照一般民事证明标准进行。

4、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2)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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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非互惠待遇 D、优惠待遇

负责人进行。

(3)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是负无限责任。

(4)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第五章 法律冲突

一、选择题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 D )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时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国际冲突

2、用于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规范称为( C ) A、人际冲突规范 B、时际冲突规范 C、区际冲突规范 D、国际冲突规范 二、名词解释 1、Conflict of laws.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2、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3、intertemoporal conflict of laws.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4、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三、简述题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关系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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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一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则至今没有统一的实体法,仍然主要依靠冲突规范解决方法。

(2)这种方法适用的范围比较有限。一个具体的统一实体法公约只适用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而在其他方面,仍必须采用冲突规范解决方法。

(3)这种方法适用的国家比较有限。因为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条约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如果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有一方不是该条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就不能适用该国际条约来加以调整。

(4)国际条约本身的适用力度有限。有些国际条约允许成员国在加入时对某些条款声明保留,这声明保留的条款,对该国就没有约束力;还有些条约并不排除当事人另行选择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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