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论文)

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试着对商业贿赂犯罪下一个学理概念。理解商业贿赂犯罪须注意以下方面。 3cdXwckm15 1.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不限于经营者,只要是商事活动的参与人就都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商事活动的参与人可以是经营者,但并不限于经营者,如在商事活动中掌握商事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主体。当然,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也可能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经营者在商事活动中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贿赂犯罪是商业贿赂犯罪,如果是为获取经济利益以外的利益而实施的贿赂犯罪则就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因此,如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仅限于经营者,不但把主体范围缩小了,而且还不能充分揭示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本质所在。 h8c52WOngM 2.商业贿赂犯罪仅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虽然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既可以都是经营者,也可以不是经营者,但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领域却只能是商业活动范围。离开商业活动领域所发生的犯罪就不好再称商业贿赂犯罪了。把商业贿赂犯罪的领域限制为商业活动,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 v4bdyGious 3.商业贿赂犯罪的方式包括行贿、受贿及介绍贿赂三种。商

业贿赂犯罪作为贿赂犯罪之一,包括了贿赂犯罪的三种表现形式: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由于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有人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也应仅指商业行贿犯罪,并认为只有行贿犯罪才体现了“贿赂”二字的真正含义;也有人认为介绍贿赂不是一种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是依附于商业行贿、商业受贿的表现形式。应该说,贿赂犯罪作为对合犯罪,行贿和受贿是商业贿赂犯罪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由于在行贿、受贿之外,确实存在着介绍贿赂的情形,加上我国《刑法》对介绍贿赂也专门作了犯罪化处理,因此将商业贿赂犯罪的表现形

13 / 18

式界定为行贿、受贿及介绍贿赂,不仅符合立法规定,而且能更加有效地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 J0bm4qMpJ9 4.商业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为财物及财产性利益。虽然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贿赂内容形形色色,其中既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等,也有性贿赂、出国旅游等,但是由于现行《刑法》中对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仅规定为财物,司法解释中将贿赂内容扩展为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对非财产利益仍未作为贿赂内容。商业贿赂犯罪虽然不是具体的刑法罪名,但在处理案件时须对照《刑法》中所涉相关的贿赂犯罪罪名来具体适用。既然如此,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内容就应当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对贿赂内容的界定为准,而不得任意扩大,XVauA9grYP 也不得任意缩小。将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内容界定为财物及财产性利益,与现有的《刑法》及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既有利于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又有利于理论上的研究方便,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bR9C6TJscw 5.商业贿赂犯罪是目的犯罪。在商业贿赂犯罪中,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给付财物、财产性利益,受贿方的目的则是通过收受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介绍贿赂的人员,其目的则是通过撮合行贿方、受贿方来促成贿赂的成立进而从中收受财物、财产性利益。虽然商业贿赂犯罪所涉刑法罪名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些贿赂犯罪须具有犯罪目的,但仅凭一般常识即可推断出所有的贿赂犯罪都是有犯罪目的的,否则,行贿方、受贿方及介绍贿赂人是不会主动去实施商业贿赂活动并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pN9LBDdtrd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应当充分反映商业贿赂这类犯罪的本质属性,同时覆盖商业贿赂犯罪在现实中的存在范围。本文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

14 / 18

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DJ8T7nHuGT 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样界定出来的商业贿赂犯罪概念至少包括了以下几层含义: QF81D7bvUA 1.商业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商业行贿、商业受贿,而且将介绍贿赂也明确为一种行为方式。

2.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只要商业活动中有一方为商事活动参与者即可,这里的商事活动参与者可以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在内。 4B7a9QFw9h 3.商业贿赂犯罪的领域为商事活动领域,犯罪目的明显,皆为目的犯罪。 4.商业贿赂犯罪虽然是数额犯,但数额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与否的唯一标准。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标准来界定罪与非罪,体现了既尊重立法规定又有助于体现概念本身简洁的惯常做法,同时灵活地运用了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应当说这样的概念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ix6iFA8xoX 参考文献:

[1] 穆镇汉.商业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3.

[2]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商业反贿赂守则[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

[3] [美]E #8226;霍贝尔.原始的人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7. [4] 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51. [5] 种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37,242. [6] 彭阳春.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解答与案例点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

15 / 18

[7]陈家林.日本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3).

[8] 参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6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EB/OL].[2006-03-05].wt6qbkCyDE [9] 王明达.当前处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应把握的若干问题[A].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下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123. Kp5zH46zRk [10]王洪青.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对策[J].法律适用,2006(5). [11]李卫红,张国宏.论商业贿赂犯罪[J].中外法学,1996(2).

Yl4HdOAA61 16 / 18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