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

故障扩大为电网事故,应当为发电机解列设置一定的时间延迟,使电网和发电机具有重新恢复同步的可能性。

3.1.1.6 火电、燃机、核电、水电机组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3.1.1.7 发电机励磁系统应具备一定过负荷能力。 3.1.1.7.1 励磁系统应保证发电机励磁电流不超过其额定值的1.1倍时能够连续运行。

3.1.1.7.2 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顶值电压倍数不低于2倍,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顶值电压倍数在发电机额定电压时不低于2.25倍,强励电流倍数等于2时,允许持续强励时间不低于10s。

3.1.2 基建阶段

3.1.2.1 新建机组及增容改造机组,发电厂应根据有关调度部门要求,开展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建模及参数实测试验、电力系统稳定器参数整定试验、发电机进相试验、一次调频试验、自动发电控制(AGC)试验、自动电压控制(AVC)试验工作,实测建模报告需通过中国电科院及省电科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试验报告报有关调度部门。

3.1.2.2 发电厂应准确掌握接入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地区电网、有串联补偿电容器送出线路以及接入直流换流站近区的汽轮发电机组可能存在的次同步振荡风险情况,并做好抑制和预防机组次同步谐振和振荡措施,必要时应装设机组轴系扭振监视或保护装置。

3.1.2.3 发电厂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涉网保护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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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工作,包括高频率与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汽轮机功率负荷不平衡保护(PLU)、发电机零功率保护等,并将评估结果报有关调度部门。

3.1.2.4 100MW及以上并网汽轮发电机组的高频率保护、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功率负荷不平衡保护、零功率切机保护、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PSS)等设备(保护)定值必须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

3.1.2.5 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变频器应具备在电网发生故障的瞬态过程中保持正常运行的能力,电网发生事故引起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频率等异常时,电厂一类辅机保护不应先于主机保护动作,以免切除辅机造成发电机组停运;电厂应开展厂用一类辅机变频器高/低电压穿越能力等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有关调度部门。

3.1.2.6 具有孤岛/孤网风险的区域电网内水轮发电机调速器应具备孤网控制模式及切换开关,其控制参数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仿真验证。

3.1.2.7 水轮机调速器的转速、功率、开度等重要控制信号应冗余配置,冗余I/O测点应分配在不同模件上。上述信号参与设备或机组保护时应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作用于模拟量控制时应采用三取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

3.1.3 运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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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并网电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2012)的规定、电网运行情况和主设备技术条件,认真校核涉网保护与电网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并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做好每年度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工作。当电网结构、线路参数和短路电流水平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校核相关涉网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避免保护发生不正确动作行为。

3.1.3.2 励磁系统无功调差功能应投入运行,机组励磁系统调差系数的设置应考虑主变短路电抗的差异,同一并列点的电压调差率应基本一致。

3.1.3.3 电网低频减载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应保证系统频率动态特性的低频持续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并有一定裕度。发电机组低频保护定值(跳机)应低于系统低频减载的最低一级定值。

3.1.3.4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

3.1.3.4.1 并网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参数应满足电网一次调频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调速系统在系统频率扰动下的稳定性,一次调频功能应按照电网有关规定投入运行。

3.1.3.4.2 新投产机组和在役机组大修、通流改造、数字电液控制系统(DEH)或分散控制系统(DCS)控制系统改造及运行方式改变后,发电厂应向相应调度部门交付由技术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的一次调频性能试验报告,以确保机组一次调频功能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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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3 火力发电机组调速系统中的汽轮机流量特性等与调门特性相关的参数应进行测试与优化,并满足一次调频功能和AGC调度方式协调配合需要,确保机组参与调频的安全性。

3.1.3.4.4 不得擅自修改包括一次调频死区、转速不等率等与一次调频调节性能相关的参数。

3.1.3.4.5 并网核电发电机组与一次调频相关的死区、限幅等参数应根据接入电网的要求进行整定。

3.1.3.5 发电机组进相运行管理

3.1.3.5.1 发电厂应根据发电机进相试验绘制指导实际进相运行的P-Q图,编制相应的进相运行规程,并根据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进相运行。发电机应能监视双向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

3.1.3.5.2 并网发电机组的低励限制辅助环节功能参数应按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和试验,与电压控制主环合理配合,确保在低励限制动作后发电机组稳定运行。

3.1.3.6 严格控制发电机组失磁异步运行的时间和运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考虑对电网的影响时,汽轮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失磁异步运行能力,但只能维持发电机失磁后短时运行,此时必须快速降负荷。若在规定的短时运行时间内不能恢复励磁,则机组应立即与系统解列。

3.1.3.7 在役机组大修、增容改造、通流改造、脱硫脱硝改造、高背压、DEH或DCS控制系统改造及运行方式改变后,发电厂应向相应调度部门交付由技术监督部门或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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