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充电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每套充电装置应采用两路交流电源输入,且具备自动投切功能。
5.3.1.7 采用交直流双电源供电的设备,应具备防止交流窜入直流回路的措施。
5.3.1.8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及重要的220kV变电站,应采用三套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
5.3.1.9 直流电源系统馈出网络应采用集中辐射或分层辐射供电方式,分层辐射供电方式应按电压等级设置分电屏,严禁采用环状供电方式。断路器储能电源、隔离开关电机电源、35(10)kV开关柜顶可采用每段母线辐射供电方式。
5.3.1.10 变电站内端子箱、机构箱、智能控制柜、汇控柜等屏柜内的交直流接线,不应接在同一段端子排上。
5.3.1.11 试验电源屏交流电源与直流电源应分层布置。 5.3.1.12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变电站通信电源应双重化配置,满足“双设备、双路由、双电源”的要求。
5.3.1.13 直流断路器不能满足上、下级保护配合要求时,应选用带短路短延时保护特性的直流断路器。
5.3.1.14 直流高频模块和通信电源模块应加装独立进线断路器。
5.3.2 基建阶段
5.3.2.1 新建变电站投运前,应完成直流电源系统断路器上下级级差配合试验,核对熔断器级差参数,合格后方可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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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 竣工验收时,应对蓄电池组进行全容量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经3次充放电仍达不到100%额定容量的应整组更换。
5.3.2.3 交直流回路不得共用一根电缆,控制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并排铺设。对不满足要求的运行变电站,应采取加装防火隔离措施。
5.3.2.4 直流电源系统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及以上蓄电池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并尽量沿最短路径敷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分别加穿金属套管。对不满足要求的运行变电站,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5.3.2.5 直流电源系统除蓄电池组出口保护电器外,应使用直流专用断路器。蓄电池组出口回路宜采用熔断器,也可采用具有选择性保护的直流断路器。
5.3.2.6 直流回路隔离电器应装有辅助触点,蓄电池组总出口熔断器应装有报警触点,信号应可靠上传至调控部门。直流电源系统重要故障信号应硬接点输出至监控系统。
5.3.3 运行阶段
5.3.3.1 应加强站用直流电源专业技术监督,完善蓄电池入网检测、设备抽检、运行评价。
5.3.3.2 两套配置的直流电源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分列运行。当直流电源系统存在接地故障情况时,禁止两套直流电源系统并列运行。
5.3.3.3 直流电源系统应具备交流窜直流故障的测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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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和报警功能,不具备的应逐步进行改造。
5.3.3.4 新安装阀控密封蓄电池组,投运后每2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投运4年后应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
5.3.3.5 站用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时,禁止蓄电池组脱离直流母线。
5.4 防止重要客户停电事故 5.4.1 完善重要客户入网管理
5.4.1.1 供电企业应制定重要客户入网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对重要客户在规划设计、接线方式、短路容量、电流开断能力、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安全性等各方面的要求;对重要客户设备验收标准及要求。
5.4.1.2 供电企业应做好重要客户业扩工程的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应督促重要客户自行选择的业扩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选型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5.4.1.3 对属于非线性、不对称负荷性质的重要客户,供电企业应要求客户进行电能质量测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要客户应制订相应无功补偿方案并提交供电企业审核批准,保证其负荷产生的谐波成份及负序分量不对电网造成污染,不对供电企业及其自身供用电设备造成影响。
5.4.1.4 供电企业在与重要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明确要求重要客户按照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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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 供电企业在与重要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当重要客户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明确要求其自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5.4.2 合理配置供电电源点
5.4.2.1 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其中任何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2.2 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2.3 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
5.4.2.4 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5.4.2.5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对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5.4.3 加强为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 5.4.3.1供电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制度,针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制订专门的运行规范、检修规范、反事故措施。
5.4.3.2根据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实际运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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