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本案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林某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C.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所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林某支付赔偿金 D.对林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考点十七 卷四主观题
143.案情:
2010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2010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10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10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10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1)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可以,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能否为原告?为什么?
能够成为原告。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先是以拍卖的形式对相关三轮车主进行了客运三轮车营运的行政许可,后又联合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三轮车主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应当以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依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联合发布通知,收回仅仅拍卖4个月的有效期为4年的客运三轮车营运牌证和三轮车,严重侵犯了三轮车主的合法权益,此两个合格的行政主体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4)如果人力三轮车车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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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是市政府。理由在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5)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
不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文件。
(6)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什么?
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本案中,客运三轮车营运属于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7)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作出的收回三轮车牌证和三轮车的决定,判决被告对原告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4.案情:
2001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06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本村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且为筹建高尔夫球场,该公司已投入千万资金,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其遭受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必须以该村村小组的名义起诉?为什么?
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此外,也可以林地所有权人村小组的名义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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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
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若高尔夫球场起诉,则甲村村民和湖林乡政府都是案件的第三人。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从地域管辖看,本案属于不动产案件,所以土地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但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只能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07年5月2日起60天的时间,且2007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做出时间2006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为什么?
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正确,因此法院应判决维持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于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判决由卫南县政府对此予以赔偿。
145.案情:
据新华网2010年5月13日报道《人行道竟成“拍卖品”》: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摊位底价视地段、摊点类别而定,有的700元,有的1100元,最高拍得价达到1.6万元。此次拍租之后,城管部门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
城管部门声称,他们依据的是《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拍租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实施十余年之久。
摊贩和附近居民叫苦连天,“只负责收钱,谁来管理呢?”专家则认为,政府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
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这一案件进行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所掌握的行政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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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城管大队为了追求不正当商业利益,在未经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人行道当做商品拍卖,严重侵犯了全体市民依法享有的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权。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法行政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立法和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首先,法律优先是指“法已规定不可违”,即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管理行为不得违反生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次,法律保留是指“法无规定不可为”,即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立法予以授权为前提,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任何未经立法授权的行为。
从法律优先的角度来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城管大队应当履行职责管理好和维护好包括人行道在内的城市基础公共设施,为全体市民提供卫生、安全、和谐和畅通的出行条件。但是我们遗憾地发现,城管大队为了获得不当的商业利益,将人行道当作商品拍卖,严重侵害了全体市民依法享有的对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使用权,该行为属于违反法律优先原则。从法律保留的角度来看,城管大队在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下拍卖人行道,属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行为。可见,在大力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当下中国,此类做法实属应当立即纠正和坚决摒弃的违法行政。
从坚持依法治国道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本案中城管大队的违法行为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严重背离。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城管大队违法行政拍卖人行道的行径与依法治国基本道路是背道而驶的。其次,和谐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城管大队的违法行为粗野地破坏了来之不易的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城管大队的违法行为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和思考。为了坚持依法治国道路,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在立法方面,我们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其次,在执法方面,我们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最后,在司法方面,我们应当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及时的司法救济程序,为每位公民提供自由幸福生活的法治环境。
我们应当坚信,进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依法治国的目标必将能够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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