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即专用资金。

(一)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二)鼓励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建设需要提取风险保证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1. 风险保证金。学校可以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学校可以按当年学费收入(或管理费)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或管理费)50%时及以后期间,可以不再提取。

2. 其他专用资金。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专用资金。 如果当期发生亏损,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专用资金;如果学校前期发生亏损,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专用资金。各类专用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确定。

各类专用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依法提取了各类专用资金后的办学结余仍有余额,可以在办学结余的余额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决策机构依法确定合理比例提取出资人回报。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操作。对于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决定,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决定、具体支付方案及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在校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如果在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方均无异议,学校应当在公示期满15日内将该决定作为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正式决定,一并与具体支付方案和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果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对该决定草案存在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或者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本学

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 学校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牵制机制,完善会计系统控制。

(二) 学校应当实施财产保全控制。学校应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学校应当实施严格的贷款审批控制。学校的贷款须经财务部门、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学校应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合理确定外借资金的需要量和期限,尽可能降低利息成本和筹资风险。

(四) 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学校,其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应事先通过主管财政部门的检查备案。学校应当严密会计电算化操作、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存储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防止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有效实施。

(五) 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学校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向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学校决策机构汇报,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舞弊、经济职务犯罪,保护学校的财产安全。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按照决算要求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书面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各报表的编号及编制期如下: 编号 会民办中小01表 会民办中小02表 会民办中小03表 适用范围 所有民办中小学校 所有民办中小学校 所有民办中小学校 会计报表名称 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 现金流量表 编制期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及年终结账说明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学校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有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

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费用和专用资金的使用、学校对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情况以及学校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国家资助的变动情况、社会捐赠的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或学校终止时,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因举办者变更或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首先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出资人的投入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成人中专、成人中学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及政府委托的以招收农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