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即专用资金。

(一)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二)鼓励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建设需要提取风险保证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1. 风险保证金。学校可以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学校可以按当年学费收入(或管理费)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或管理费)50%时及以后期间,可以不再提取。

2. 其他专用资金。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专用资金。 如果当期发生亏损,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专用资金;如果学校前期发生亏损,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专用资金。各类专用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确定。

各类专用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依法提取了各类专用资金后的办学结余仍有余额,可以在办学结余的余额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决策机构依法确定合理比例提取出资人回报。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操作。对于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决定,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决定、具体支付方案及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在校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如果在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方均无异议,学校应当在公示期满15日内将该决定作为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正式决定,一并与具体支付方案和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果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对该决定草案存在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或者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本学

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 学校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牵制机制,完善会计系统控制。

(二) 学校应当实施财产保全控制。学校应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学校应当实施严格的贷款审批控制。学校的贷款须经财务部门、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学校应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合理确定外借资金的需要量和期限,尽可能降低利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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