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 图文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

(一)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 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 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专用设备; (三) 一般设备; (四) 文物和陈列品; (五) 图书; (六) 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建筑物 1. 2. 3. 4.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房 折旧年限 40—50年 35—45年 20—25年 8—10年 二、专用设备 5. 文体设备 6. 医疗设备 7. 机器、机械设备 8. 交通运输工具 三、一般设备 9. 电教设备 10. 印刷设备 11. 办公设备 12. 家具 13. 实验器材 14. 电子计算机 15. 电子配件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8年 5年 3年 — 3年 10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收入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一)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二)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三) 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 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五)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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