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或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表现为:(1)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六,案例分析题
1,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及其弟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并撬锁取回服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上是因欠款无法追回想取回所售服装抵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2,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而甲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甲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甲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甲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而且索取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其行为的目的不具备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主观方面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3,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某没有经过汽车所有者乙某的同意,私自将乙某的汽车开回家,这是错误的.但是,甲某没有非法占有乙某汽车的目的,而且公安机关抓它的时候,他正在将汽车送回原处的途中,这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要件.另外,甲某\偷开\乙某的汽车,并未给乙某的汽车造成任何损坏,不构成诸如故意损坏财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与之相关的犯罪.甲某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4,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纵观全案,尽管李某盗窃数额已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惟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根据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一方面,被告人李某是趁其叔叔不注意秘密窃取财物,而不是采用破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面,案发后李某的家属对其叔叔的损失作了赔偿,其叔叔也希望不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李某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
5,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张某似乎应当构成犯罪.但是张某本人虽然已年满14周岁,却还未满16周岁,通观全案,其行为只是未成年人在早恋期间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所以,本案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6,此案起初是由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该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甲在拖乙时应该认识到乙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又将乙拖到树林中,客观上使乙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7,(1)本案中,甲某在劳动时并未看见小女孩在晒谷场上玩,被害人躲到麦垛里,甲某是无法预
见的,因此,甲某用铁叉戳中女孩丙某的行为确属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