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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在有法定事由时,如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显然不足以清偿债务等,得请求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
370、最高额保证:就是保证人于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联系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37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第五篇 合同法
37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时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37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74、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375、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然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375、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癸亥借用物的义务。
376、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377、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例外现象,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
378、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37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放愿意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80、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
381、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382、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383、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84、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的合同;将来应当应当订立的合同,成为本约。
385、定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定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去的和享有某种利益。
38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定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8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88、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89、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要约是一档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不能当然产生要约人预约的法律效果,而必须有赖于承诺人的承诺。
390、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91、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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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
39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人的效力归于消灭。
394、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39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9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97、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时间上是气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398、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399、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00、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皮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部成立或无效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40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02、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03、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债务,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404、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405、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序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06、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做出说明。
407、约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要采取某种形式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 408、法定形式:是指法律对合同定约方式和特殊形式要件所作的规定。 409、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有形的变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410、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411、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
41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413、否认权:是指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
414、催告权:是指相对人有权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415、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让你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416、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417、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418、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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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
419、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420、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上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合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421、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跟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22、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423、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424、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425、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
426、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全面的、正确的作出给付的行为。 427、合同的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换言之,债务人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28、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按照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等履行其义务。 429、履行地:也称为清偿地,是指债务人应当作出履行的地点。
430、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期,在履行期限确定以后,债务人在履行期尚未到来之前不必要作出履行,债权人也不得要求债务人作出履行。
431、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32、不安抗辩权:也有学者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终止债务的履行。
43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泛指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43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43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36、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437、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妆容给第三人的行为。
438、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439、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元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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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合同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合同终止可以分为广义的终止和侠义的终止,广义的终止既包括合同关系向未来的消灭,也包括合同关系朔及既往的消灭,而狭义的终止仅指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过才用广义终止概念。 441、清偿: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定约目的得以实现。
44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443、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行为。
444、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445、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446、根本违约:也称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阅目的不能达到,或者时期遭受重大损害。
447、抵消: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448、合意抵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仍的约定所法律的抵消,他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体现,只要双方合意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都应予准许。
449、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消方式。
450、约定抵销:就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抵销合同而使双方互负债务发生抵销。
45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
452、免除: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务,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地消灭。
453、混同: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如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混同),以及权利与义务的混同(如债权与债务的混同)三种形态,狭义的混同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454、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反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455、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再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456、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457、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且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458、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459、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460、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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