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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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他属于单方物权行为。 172、物权的保护:是依据法律规定对物权予以保护的各种机制的总和。

173、公力保护:也称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物权收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运用公权力给予的保护。

174、私力保护:也称自力救济,是指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个人力量对权利加以保护,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175、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他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货潜在的妨害,从而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176、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177、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的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

178、妨害:是指以侵夺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或他物权人行使其物权。

179、危险:就是尚未实际发生的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在妨害预防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判断什么是危险。

180、确认之诉:就是原告并不诉求判处对方给付而仅请求确认某个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即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181、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182、所有权的权能:也称所有权的内容或者所有权的作用,它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前者是指所有人享有的作为的权利,后者是指所有人针对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的人享有的要求他们不作为的权利。

183、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184、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物或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形下,依照无的通常使用方法满足所有人需求的行为。

185、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186、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187、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的权利。

188、不正当的干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对他人的所有权进行的直接侵夺、干扰或者妨害。 189、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它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度和权限强制性地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90、征用: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19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队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其本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92、集体所有权,也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3、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对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享有的所有权。

19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195、私人所有权:指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依法对于不动产、动产享有的所有权、 19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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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97、构造上的独立性:是指作为建筑物中属于业主专有的部分应当在建筑构造上能够与同一建筑物中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通常来说就是四壁上具有确定的遮蔽性。

198、使用上的独立性:是指该部分能够被单独地加以使用,具有独立的使用兼职,如可以用来居住,办公或者存放物品。

199、业主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中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它是业主对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即其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普通的一栋房屋上的所羽泉没有本质区别,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00、相邻关系主要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就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发生的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

201、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它是与单独所有权相对的一种所有权形态。

202、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03、分出:即共有物的分割,是指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

204、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内部就共有的不动产、动产究竟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

205、重大修缮:是指在不改变共有财产心智的前提下,通过支出较大的费用,提升共有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行为。

206、保存行为,是指为了防止共有物因有形的灭失或毁损及其价值减少而从事的保存其现状的行为。

207、简单修缮:是指对共有物进行小修小补的行为。

208、按份共有人的外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在与外部的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你该当如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问题。

209、共同共有: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预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210、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211、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者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212、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13、以所有:就是指占有人希望像所有人那样处于对物的支配的地位的意思。 214、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 215、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但属有主物的动产。

216、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并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217:、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 218、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与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中北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219、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动产他人的不动产相结合从而成为该部动产的重要成分,因而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20、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一起,难以分离或者分离在时间或金钱上都成本过高,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21、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222、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形式某权利之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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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223、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只要占有热事实上对于物具有与所有人为同样支配的占有,均认为属于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224、和平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并非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或维持其占有。 225、公然的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公开的、能为外界所知的方式进行占有。

226、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227、完全物权:就是所有权,所有人对于物进行的是一般的、全面得支配,凡是合法的对于物的支配、利用方式都归属于所有权人。

228、限制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物权,相对所有权而言,其支配的范围受到了限制,所以称为限制物权。

2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30、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其主要形式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等。 231、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

231、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23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3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34、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35、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既然过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36、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使用者的行为。

237、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38、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39、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经产生或者已经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形,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让渡给相对人,使其成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240、互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互相交换各自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41、赠与: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24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243、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是指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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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44、乡(镇)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在依法经审批后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业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45、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246、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的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 247、个人住宅:是指农村农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248、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249、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容许需役地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作为义务的地役权。

250、消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 251、持续的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不是每次都需要地役权人的行为的地役权。

252、不持续的地役权:是指必须有地役权人的每一次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地役权。 253、表现的地役权:也称为表见的地役权,是指能够通过权利行使的外部标志加以识别的地役权。

254、担保物权: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255、担保物权的换价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

256、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57、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58、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它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替代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替代物行使担保物权。

259、原债权:是指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初始债权。

260、法律的利息:是指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

261、狭义的利益: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即为利息指摘,其与本金指摘同属于金钱之债,其计算标准的利率既可以约定,也可以是法定利率。 262、逾期利息:在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迟延时,应当向债权人给付的利息。

26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一方违约即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64、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责任。

265、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26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指担保物权人因实现担保物权而支出的各类费用。

267、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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