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情况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外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进出口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机构层级、人员分布、业务特点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分支机构及人员管理,督促各级员工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五十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的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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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应明确资本管理目标,结合政策性职能定位及业务发展特点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合理确定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资本预算与分配应优先保障政策性业务。资本规划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审查。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应作为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内部资本充足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资本金补充机制。当资本充足率不足时,通过采取限制资产扩张、盘活资产存量、减少或免于分红、利润转增资本、国家追加注资、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等措施以达到监管标准。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以服务国家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保障政策性业务为原则,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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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业务发展、风险管理需要和人员结构、薪酬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养、评估、激励、使用和规划的科学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本行人员素质、数量与业务发展速度、风险管理需要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本行职能定位、发展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合理确定绩效考评定性、定量指标及权重。对于政策性业务,要侧重对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服务国家战略成效的考核;对于自营性业务,要侧重对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两类业务的绩效考评应淡化规模类、增长类、盈利类指标考核。绩效考评指标应至少包括落实国家政策类、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上述三项指标权重应适当高于其他类型指标。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自身机构性质与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进出口银行功能的激励约束机制。确定薪酬时应综合考虑政策性任务执行效果、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和持续发展等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实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第五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与政策性业务、自营性业务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完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牵头部门、问责职责划分和问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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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进出口银行监管规定。进出口银行应遵守银监会关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等审慎经营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和准确性、评估各类风险及压力测试情况等。
进出口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银监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控制风险资产增长、暂停自营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等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对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点关注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并特别关注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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