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条线、风险条线和内部审计条线的垂直管理,设立独立于业务经营条线的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由其牵头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重要风险并报告风险变化及管理情况;

(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处理;

(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后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按照相关规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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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管理范围,并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进出口银行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做好进出口银行整体及其附属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指导附属机构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种类、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内容,报告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全系统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报告应按要求分别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风险分析应按照风险类型、业务种类、支持领域、地区分布等维度进行,重大风险分析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风险发展趋势、异常变化原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

(一)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授信业务决策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建立覆盖政策性和自营性业务、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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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进出口银行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在授信过程中可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良好做法,严格遵守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进出口银行应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支持领域,建立涵盖国别、行业和客户的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

(三)进出口银行应执行银监会规定的集中度监管要求,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集中度情况。

(四)进出口银行应建立覆盖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表内资产和表外业务的全口径资产质量分类及拨备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并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五)进出口银行应综合运用追偿、重组、转让、核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暂时无法处置的政策性不良资产,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的管理职责认定责任,做好不良资产账务管理,确保不良资产债权法律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应根据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的不同特点,建立与职能定位、战略目标、风险敞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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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一)进出口银行应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

(二)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健全国别风险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国别风险限额。

(三)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国别风险的监测、研判,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国别风险,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四)进出口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要求,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五)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境外贷款贷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所在地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情况,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贷款管理,积极稳妥处置国别风险。

第三十条 进出口银行应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可持续经营。进出口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应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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