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概要

第十条 洗钱外部风险要素包括客户风险、地域风险、业务风险、行业(含职业)风险等项目,保险机构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设定各风险要素的子项。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客户风险。客户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

(二)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三)自然人客户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年龄。 (四)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存续时间。 (五)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

(六)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衡量客户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常居住地、经营所在地与洗钱、恐怖活动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评估其地域风险。地域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其他有权部门的反洗钱监控要求或风险提示,或是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和制裁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

(一)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 (二)对某国(地区)进行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 (三)某国(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 (四)国内特殊地域的金融监管风险。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考虑业务方式所固有的洗钱风险并关注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综合分析业务风险。业务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理交易。代理交易是保险行业的突出特点。在人身险领域,保险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高度依赖代理人,某些情形下保险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在财产险领域,条款费率的确定依赖于保险标的的特性和风险状况,保险机构一般还会对保险标的做进一步核实,故渠道因素导致的洗钱风险相对较小。为追求收入,部分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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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在明知客户可能洗钱的情况下并不报告甚至帮助掩饰,部分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另外,客户还会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代理渠道的特点,区分不同类型代理渠道的风险大小,重点关注风险较高的情形,例如:

1.同一家代理机构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对客户投保情况披露不充分。

2.代理机构拒绝在代理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或者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主动,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3.多个不相关的个险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或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电话回访发现预留电话非客户本人且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等异常情况。

4.代刷卡行为。代理人为促使保险合同的早日达成,某些情况下会采用先行代投保人刷卡垫付保费,合同成立后由投保人支付保费至代理人的方式。这种行为使得保险机构无法掌握保费的真正来源及交易方式,蕴含一定的洗钱风险。

5.对客户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重点关注该代理人是否经常代理他人办理保险业务、代办的业务是否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等情形。

(二)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电销、网销)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保险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保险机构在设计该类保险产品时,可对保险金额进行累积限制,销售时重点关注投保人投保频率、退保频率过高,多个电销客户使用同一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对超过一定金额或存在可疑情形的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方式。

(三)异常交易或行为。当客户出现某些异常交易或行为时,保险机构应当仔细核实客户身份,必要时提高其风险等级。例如:

1.短期内在一家或多家保险机构频繁投保、退保、拆单投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趸缴大额保费或保费明显超过投保人的收入或资产状况。

3.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4.异常关注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而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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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5.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职业(行业)、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

6.财产保险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投保。

7.无合理原因,坚持要求以现金方式缴付较大金额的保费。

8.通过第三人支付保费,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

9.多交保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额部分。保险机构在下述情况下应特别提高警觉:(1)多交的保费金额较大;(2)多交的保费来源于第三方或要求把多交的保费退还给第三方;(3)客户身处或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4)多交保费所涉及的金额或频密程度很可疑;(5)法人业务刚刚投保不久就办理减人或减额退保,且退保金转入非缴费账户;(6)客户多交保费的行为与其恶化的资产状况或经营状况不符。

10.投保后短期内申请退保,特别是要求将退保资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非缴费账户。

11.财产险重复投保后申请全额退保。

12.投保后频繁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以保险单为抵押品向其他机构借款。

13.没有合理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保险业务。

14.客户要求将赔偿金、保险金和保单现金价值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

15.客户要求将赔偿金、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支付到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保险机构自建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可按照自建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税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行业(含职业)风险要素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一)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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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如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

(三)行业现金密集程度。

第四节 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流程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洗钱内部风险评估工作,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

当保险机构发布新产品、采用新营销手段,或者治理结构、产品服务、技术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内部洗钱风险状况时,应及时开展内部风险评估,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内部风险评估的方法为:由反洗钱专门机构或其他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指定内设机构制定评估方案和相关指标评估体系,设计风险分析调查表,提取相关业务数据,组织与业务、财务等部门进行沟通和访谈,审慎确定洗钱内部风险水平。

确定某类或某项产品的风险等级时,除考虑每项风险要素的单独影响外,还应综合考虑各项风险要素的结合情况、内外部反洗钱检查情况、反洗钱案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事项,对分数予以合理调整,并确定最终的风险水平和等级。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发布内部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结合内部洗钱风险评估报告和区域业务特点开展分支机构的风险评估。

区域性保险产品,可由销售该产品的分支机构自行组织评估。 保险机构可以开展专门的洗钱风险评估,也可将洗钱风险评估纳入整体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展洗钱外部风险评估工作。方法为:设定外部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运用权重法,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并计算总分。可根据风险要素或子项的结合情况对风险等级予以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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