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测验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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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测试试卷

一、填空题

1. 《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号为象政发【2013】97号 ,发布时

间: ,实施时间: 。 2. 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 为依据,建设用地的

面积以 的面积为准。 3. 单独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下表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

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居住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用地面积下限值(㎡)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非居住类建筑 4.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得分期建设。 5.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

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 6. 编制各类规划,各类用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如下表

主要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建筑类别 低层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工业建筑 低层仓储建筑 多层仓储建筑 容积率 建筑密度(%) 7. 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

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 米的绿化带。 8.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米,且应符合以下标

准: 朝向为南北向的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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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

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10米。 10. 老年人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低、多层遮挡建筑

高度的 倍。 11. 当多层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且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

应的重叠部分(错位布置)时,应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且延伸端距不小于 米。 12. 板式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米。 13. 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米。 14.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米,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15. 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米,与

其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米,与其南侧的低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米。 16. 各类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

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的间距,平行布置的遮挡建筑为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米。 17. 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其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倍;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高层建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米。 18. 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 倍;东

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多层建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米。 19. 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 低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

于 米;六层及以下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米;六层以上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不小于 米。相对建筑的层数不同时,按 建筑层数的要求控制。 20. 当地块北侧地界外空地为规划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

儿所和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界 米以外的用地 日均有三小时以上的日照。 21.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及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间距、端距,按车库

建筑与本技术规定要求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米,与居住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中小学教学楼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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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 日照不低于3小时,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每套住

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含)四个时,其中应有 达到日照标准。 2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 有效日照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

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 有效日照2小时。 24.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小时。 25. 县域范围内日照分析地理位置参数:东经 ,北纬 ;其他技

术要求按现行宁波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则执行。 26. 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

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或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的离界距离,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控制,且不小于 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 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 米。 27. 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

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与基地北边界的端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与基地南边界的端距不小于 米。 28. 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医

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的离界距离,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 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 米。 29. 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商

业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控制,且不小于 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 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 米。 30. 当界外是河流、城市轨道、绿地、桥梁、高压走廊、规划保留的现状各类建设用地

时,建筑后退其边界的距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专业规范控制,且后退边界距离不小于 米。 31.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d(米) <12 12≤d<24 24≤d<36 36≤d≤50 d>50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低、多层建筑退让路段 高层建筑退让路段 交叉口 注:道路交叉口建筑的后退距离按 道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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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后退城市交通性道路的空间,超过百分之 的面积应设置绿地。 33. 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

底的距离)的 ,其自用管线和支护结构的外侧的离界距离不小于 1 米。 34. 道路宽度小于16米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 米;道路宽度大于等于16

米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 米,该部分空间可结合人行道、道路渠化、港湾式停靠站等统一规划设计,且不得设置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 35.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

为 四类。 36. 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

8 %,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 ‰,纵坡小于 ‰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37. 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 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

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38.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道路红线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

控制:主干路为 米,次干路为 米,支路为 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 等级道路控制。 39.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米。

40. 管线在道路单侧布置时,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布

置 ;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布置 。 41. 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

为 。 42.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 平方米/人,最高不超过 平方米/人。 43.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如下表,请将各级村庄应设置的项目填充为● 类别 一、行政管理 二、教育设施 项目 1.村委会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等) 3.初级中学 4.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6.文化、科技站(室) 7.图书阅览室 8.小型体育设施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13.蔬菜、副食市场 14.变电室 中心村 ○ ○ ○ ○ ○ ○ ○ ○ ○ ○ ○ ○ ○ ○ 基层村 ○ ○ ○ ○ ○ ○ ○ ○ ○ ○ ○ 4

三、文化科技 四、医疗保健 五、商业服务 六、公用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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