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
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方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