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形式作出处理;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1)村党组织指派专人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村党组织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村党组织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村党组织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村党组织的上报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村党组织收到上级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与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上级党委的决定。
第九章 村民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村民教育管理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共同责任。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既要搞好形势任务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教育,又要重点进行集体主义思想、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强化奉献意识和集体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做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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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对生活困难的,村级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帮扶。
第四十五条 各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督促村民遵守,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要遵循合法性、适应性、时效性、民主性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干部管理、村庄规划、土地管理、生产服务、财务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赡养老人、计划生育等。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一经制定,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坚持有约必依、执约必严、违约必究的原则,确保《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全体村民执行。各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应报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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