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附加数额,生产性水费、电费的收缴情况;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八)优抚、福利和救济工作: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包括筹资筹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灾歉减免的分配与落实;国家扶贫、农业开发、抢险、防汛、移民等款物使用情况;社会救济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等情况;
(九)党务工作:村党组织的任期目标、责任和重大决策,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挂钩联系群众、扶贫帮困等情况;村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
(10)其它:村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主要形式
(一)在群众聚居、方便观看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
(二)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 (三)通过有线电视、广播、电子触摸屏等媒体公开; (四)发放入户通知单、明白卡、小册子; (五)实行片区集中公开,便于互相比较、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程序。按照提议——审查——确定——公开——建档的程序进行。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村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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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情况及近期村民的意见要求,作出公开工作的提议;村民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的提议制作具体的公开内容清单;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三)公开内容审查通过后,经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公布;党务工作以村党组织名义公布;
(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工作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公开资料;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薄相同。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时间要求。除涉及需长期公开的事务外,其他公开内容可分为年度性、常规性、临时性、即时性四种。
(一)年度性公开内容包括: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村干部的年度考核、考评、民主评议,以及其他以年度为执行时间的事项;年度性公开内容在确定或评议后半个月期限内予以公开,每年至少公开一次;
(二)常规性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农民负担,村干部管理,村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其他例行的工作;常规性公开内容按季度公开,每季度的首月15日为全省村务公开日,村集体财务情况的公开时间要求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性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山林、耕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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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招标、宅基地分配、优抚和救济款物发放等情况,这些事务在确定后半月期限内予以公开;
(四)即时性公开内容包括:各种难以预计的事务、特殊情况以及村民反映强烈、要求尽快公开的事务,要按规定的程序随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督查。县(市、区)、乡(镇)每年至少要对各村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纠正。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每月确定一天为接访日,随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加以解决。乡(镇)农业经管部门要建立村级财务月审核和村集体资产年审计制度,每季度要向村民公布一次财务审核情况,年审计结果要形成实事求是、定性明确、一村一份的审计报告,向各村通报,向村民公开。各村要注意收集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时提出补充或整改意见,向村民公布,并向反映者反馈。
第六章 村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村村务。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在本村的村民代表、本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等对象中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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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其主要职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反映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检查、督促村务公开以及财务活动情况,协助开展村集体财务审计;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村要在方便群众投诉的地方设立意见箱,由专(兼)职办事员负责管理,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给予答复。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每月定期安排一天时间作为群众“村务咨询日”,解答群众的提问。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党员和村民对村级组织工作进行评议,一般每年一次,结合年终考核或总结时进行,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村级组织的工作。同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级组织要主动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评议,促进村级组织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收取税费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干部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合理收取税费时,应使用有关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发票必须加盖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组织印章和收款人私章,方为有效,否则,村民可拒绝缴交。
第七章 村干部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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