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6.1 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中。
6.3.6.6.2 设置于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等处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7 门厅、大堂、中庭
6.3.6.7.1 一户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列为专有面积,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服务范围在相应的功能区间或区内进行分摊计算。
6.3.6.7.2 若酒店的接待处设于大堂中的某一部分并形成独立使用空间的,该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酒店部分的建筑面积;若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的公共过道、休息场所,则将酒店的接待柜台以内部分及工作室、行李室等的建筑面积列为酒店部分的建筑面积,大堂的其余部分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8 架空通廊
6.3.6.8.1 两座建筑物在地面部分由裙楼连成一体,且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栋建筑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8.2 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9 公共阳台
6.3.6.9.1 在建筑物底层、顶层架空设置的用于公共绿化、休闲的架空绿化空间,视为公共花园,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9.2 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逐层设置的与公共通道连通的公共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本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9.3 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隔层设置或不规则设置的公共花园、公共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0 采光井、通风井、烟道
6.3.6.10.1 位于核心筒内的通风井、烟道,与核心筒相连并为梯间服务的通风井、烟道,与核心筒一体作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其相关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分摊。
6.3.6.10.3 各层多户公用的风井或烟道,计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功能区内分摊。
6.3.6.11 管理用房、会所用房
6.3.6.11.1 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供管理公司存放工具、设备及其他用品的库房、储藏室、更衣室等。管理用房应作为分户面积,不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范围,并应参与分摊相关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1.2 会所用房应作为分户面积,不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范围,并应参与分摊相关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2 值班警卫室、消防控制室
6.3.6.12.1 值班警卫室,是指设于一栋房屋门口附近,供警卫员、保安员值班守卫用的房屋,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供值班员休息用的睡房、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或传达室、自动报警控制中心。为一栋房屋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一栋建筑之外独立设置的值班警卫室、为多栋建筑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均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2.2 宗地内仅建有一栋建筑时,设于其内的消防控制室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宗地内建有多栋建筑,消防控制室仅设于其中的某一栋建筑内,该消防控制室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2.3 如宗地内早期建设的建筑物内已设有消防控制室,新建的一栋建筑设有仅为本栋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时,该消防控制室作为本栋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宗地内早期建设的建筑物内未设有消防控制室,设于新建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为整个小区的多栋建筑使用,则该消防控制室计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3 设备用房
6.3.6.13.1 配电室、变电室、有线电视间、网络间,分别视为设备用房的一种。
6.3.6.13.2 设备用房的服务对象与范围,需要设计院和申请测绘单位一起出具共有共用部位服务说明表。
6.3.6.14 墙体结构中线以外外墙
6.3.6.14.1 墙体结构中线以外外墙列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整幢楼地上与地下分开分摊。地上部分分摊地上部分外墙,地下部分分摊地下部分外墙。
6.3.6.14.2 属于一个独立产权人的一幢房屋,可以不取外墙,如独立别墅或整栋出具建筑面
积的其它建筑。
6.3.6.14.3 联排别墅应取墙体结构中线以外外墙,并作为整幢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15 主楼、附楼
当一幢建筑设计为具有主楼、附楼的形式,主、附楼仅通过消防通道或公共开放空间相连时,该建筑不视为一幢。此时,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等应视为为多栋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主、附楼各自服务的梯间、门厅等公用建筑面积,应分别在主、附楼按各自功能划分的功能区内进行分摊计算。如,主楼设有消防避难层,位于消防避难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电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仍在主楼分摊,附楼不参与主楼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7.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7.1 变更测绘一般指一幢建筑,在完成第一次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之后,因建筑的改建或扩建、建筑功能的改变、建筑内部空间划分修改、一户或多户专有面积的权属界线变更、或建筑的相关属性更改而重新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7.2 变更测绘的一般原则
7.2.1 变更测绘适用于已竣工(建成)且已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的建筑。
7.2.2 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在变更测绘时,除登记面积来源不明、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7.2.3 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绘应采用原计算规则,但由变更引起的新产生的、属于变更范围内部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进行分摊计算;如所有产权人书面同意,在不涉及其它产权人时,也可全部按现行规范进行。
7.2.4 由变更部分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重新分摊计算引起非变更部分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如变化在规定允许范围内时,则不必改变其它功能区各户原有的房屋建筑面积。
7.3 变更测绘的处理方法
7.3.1 一幢房屋增加部分建筑空间,且增加部分不能成为独立的一幢,而是成为原有建筑的一部分,与原有建筑共享全部或部分公共空间时,整个建筑或相应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房屋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测绘采集,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且原测绘无明显错误,可采用原测绘报告中的相关数据。
7.3.2 当一幢房屋只需计算和提供整幢建筑面积时(不分户),且新增加部分的建筑空间借用原建筑外墙,新增加部分面积按原建筑外墙外边线和新加的外墙的外边线范围计算。当新增加部分的建筑空间没有借用原建筑外墙时,新增部分的全部墙体计入新增部分的建筑面积;新墙与旧墙之间的伸缩缝在与室内相通时计入新增部分的建筑面积。
7.3.3 一幢房屋中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范围(面积)、功能发生变化时,与该公用建筑面积相关的各户的分摊公用建筑面积需重新计算。
7.3.4 一幢房屋新增加或减少一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分摊公用面积而使整幢或该功能区的其它各户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发生变化时,若各户产生的建筑面积变化值最大不超过0.3%的,可不重新计算其它各户的建筑面积。但新增加(或减少的)套内建筑面积需按同功能区内的其它套内建筑面积相同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并分摊相应的公用建筑面积值。
7.3.5 对不涉及公共建筑面积的房屋分户产权界变更测绘,如一户分割成两户或两户合并为一户,产权人应实地完成施工后方可提出测绘申请,测绘人员现场实测并分户计算。
7.3.6 对已进行过测绘的房屋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对其进行分割测绘时,可只对各分户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取原测绘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和的差值作为各分户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各分户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7.3.7 变更测绘中,因一户分割为多户新产生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分割后形成的过道、本层使用的卫生间、空调机房等,应由原一户的专有面积范围内的新分割各户进行分摊,或按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的合法分割协议或文件进行分摊计算。
7.3.8 早期建设的住宅楼,当设计图纸上设计为未封闭阳台,现状测绘时发现系由业主入住后将阳台自行封闭的,可按原设计的未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