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6.2.7 楼梯、电梯前室的面积计算

6.2.7.1 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7.2 借用外走廊的一部分作为楼、电梯前室的,当前室长度小于该走廊长度的1/2时,可不区分前室,全部按外走廊计算建筑面积(下图)。

6.2.8 连廊、架空通廊的面积计算

6.2.8.1 位于地面一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单排柱及无柱连廊,其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上盖为圆拱型,则以拱形顶计算该连廊的高度。

6.2.8.2 连接两建筑物的有盖架空通廊,全封闭时,通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时,若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通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6.2.9 门廊、雨蓬的面积计算

6.2.9.1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为上方建筑时,下方空间视为门廊;当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蓬。

6.2.9.2 凸出房屋外墙的门廊、雨蓬,为凸出式门廊、雨蓬;凹入房屋外墙的为凹入式门廊、雨蓬;由凸、凹两部分组成的门廊、雨蓬,为复合式门廊、雨蓬。

6.2.9.3 深度不大于0.60米的门廊、雨蓬,无论其是否有柱,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2.9.4 深度大于0.60米的凸出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不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两根以上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5 深度大于0.60米凹入式门廊、雨蓬,无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6 深度大于0.60米凸凹复合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以凹入部分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7 与房屋不相连的单排柱雨蓬,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10 公共(消防)通道的面积计算

6.2.10.1 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当通道高度大于等于两个自然层高度,或通道属于市政道路或小区公共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0.2 当公共通道属于该幢房屋的内部走廊时,则计算建筑面积,而且要分摊。

6.2.11 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6.2.11.1 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3 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下图)。

6.2.12 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6.2.12.1 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视为凸窗,分为单反式凸窗(下图中左)和双反式凸窗(下图中右)两类。

6.2.12.2 凸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下图)。

6.2.12.3 当凸窗高度小于2.20米、凸窗进深不大于0.60米时,凸窗不落地时,凸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凸窗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凸窗进深大于0.60米时,且凸窗落地时,凸窗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2.4 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下图中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下图中c)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计算层高,当层高在2.20米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2.5 凸窗向阳台或花池内凸出时,凸窗所占用的阳台或花池的空间仍计入阳台或花池的建筑面积,此时凸窗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下图)。

6.2.12.6 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或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下图),否则落地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3 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计算

6.2.13.1 供一户专用的外置及内置烟道均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烟道外置时,取其与室内的隔墙为外墙。

6.2.13.2 多户共用的烟道作为公用建筑面积。

6.2.13.3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在地面且独立于建筑物之外时,有围护结构和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面部分设于建筑物之内且有上盖,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

b)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地面高度小于2.20米,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不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6.2.13.4 一幢建筑中数层共用的通风井、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他不使用楼层,该部分按上空计算建筑面积。

6.2.13.5 有盖采光井,应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6.2.14 幕墙的面积计算

6.2.14.1 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

6.2.14.2 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4.3 围护性幕墙,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下图):

a)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小于等于0.40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b)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大于0.40米时,外墙厚度统一取0.40米(以幕墙外缘向内起算),楼板边至外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c)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d)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6.2.14.4 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下图):

a)一面外墙,当其全部为围护性幕墙时,按幕墙计算该外墙的墙体面积;

b)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部分为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将主墙部分和幕墙部分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

c)一面外墙,当其幕墙内侧存在局部多段主墙时,若主墙分段之和大于该面外墙长度的1/2时,可取主墙及延伸线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建筑面积;否则,应取幕墙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d)对全幕墙建筑,当其内侧沿楼板边沿除核心筒、梯间等部分设有局部主墙外,其余部分均无墙体或仅有零星墙体时,可全部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6.2.15 墙体面积的计算

6.2.15.1 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分隔墙视为阳台间的共有墙;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

6.2.15.2 共有墙的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其相应的半墙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外墙的墙体面积为墙体结构中线以外面积。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墙结构中线的方法进行外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的墙结构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

6.2.15.3 建筑物复式上空处的结构内半墙计入上空面积,结构外半墙按规定划分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在2.20米以上时,夹层部分的外墙分摊计算规定与标准层一致。

6.2.15.4 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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