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4 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以柱距离地面2.10米处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5 含建筑变形缝、沉降缝等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如果其无法利用,均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6 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米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下方空间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7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 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
6.2.3.1 阳台的类型
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下图)。
阳台类型及指标计算图示
6.2.3.2 阳台的面积计算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该阳台按一层高对待,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下图)。
6.2.3.3 同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6.2.3.4 进深不大于0.60米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5 对顶层和特殊层高(层高小于2.20米或大于4.50米)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栋建筑标准层层高的二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无标准层时,以6.00米作为认定标准。当顶层或退层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斜屋面的高度。
6.2.3.6 一栋房屋的上、下层阳台水平投影线不完全重叠时(即左、右错开),当重叠部分的长度大于0.60米的,按重叠部分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当重叠部分的长度不大于0.60
米时,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7 房屋最高一层的阳台未设盖板或所设盖板宽度不大于0.60米的,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盖板宽度大于0.60米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3.8 位于房屋天面、或因退层设计形成的露台,如露台属于一户专用,当其上方屋檐或盖板宽度不大于0.6米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露台属于公共露台,当其由上方屋檐形成的上盖宽度不大于1.10米、或专设盖板的宽度不大于0.6米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露台有盖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3.9 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二个层高的阳台,当其中间设置有盖板时,当所设盖板宽度大于0.60米时,按所设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下方阳台建筑面积。
6.2.3.10 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位于地面层、裙楼顶层的除外),均视为阳台,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3.11 住宅的第一层(地面层、裙楼顶层)类似于阳台、架空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第一层向其开门,且门位于上方建筑形成的上盖的下方时,如上盖为上一层的阳台,则以该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为第一层阳台的建筑面积;如上盖为上方的建筑,下方视为门廊,按门廊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下图)。
6.2.3.12 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与公共过道相通、具有一面以上直接对外开敞的、用于绿化、休闲的公共建筑空间,称为公共阳台。公共阳台的计算规则与阳台相同。
6.2.3.13 为了消防要求在阳台上设置门的,阳台仍计入相应套内建筑面积。
6.2.4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6.2.4.1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但与建筑物主体相通的有二面以上围护墙体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无论其有几面围护墙体,该楼梯均视为室内楼梯(下图)。
室内楼梯与室外楼梯图示
6.2.4.2 室内楼梯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不论自然层的高度)数计算建筑面积,无盖时,最上一层室内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6.2.4.3 穿越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6.2.4.4 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独立楼(电)梯,按其各出入口所在平面计算层数,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在局部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等连通的独立楼(电)梯,按其对应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下图中楼梯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
6.2.4.5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2.4.6 室内中空处理方法
当室内中空所有尺寸都大于0.3米时,或者中空面积大于0.09平方米时,应扣除中空面积。
6.2.5 室外楼梯、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
6.2.5.1 按以下条件界定室外楼梯和室外台阶:
a)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6.2.5.2 室外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视为无盖,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层楼梯能完全覆盖下层楼梯的,下层楼梯认为有顶盖。
6.2.5.3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5.4 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的室外车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车道下方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6 走廊(含挑廊、檐廊)的面积计算
6.2.6.1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下图)。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不封闭长度达到走廊总长一半或者不封闭长度达到7米时走廊应按封闭走廊和不封闭走廊分段处理。
当走廊为以下四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
a)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b)一条走廊仅一侧或两侧局部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c)走廊虽有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另一进深大于0.60米的有盖建筑空间;
d)走廊外侧无建筑空间,但相邻的上、下层楼板均超出走廊,使走廊完全凹陷于结构之内。
6.2.6.2 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6.3 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下图),包括:
a)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接为一体,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b)开敞侧之外还存在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c)两侧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d)仅有附着于结构外侧的少量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e)柱位于外走廊两端的墙体内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视为无柱走廊。
6.2.6.4 由多段构成的非线性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6.2.6.5有柱走廊,无论其层高如何,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走廊当层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及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层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6.2.6.6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其上盖宽度大于1.1米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走廊在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面设有围护物或二级及以上台阶,则按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或临墙的一级台阶宽度的一半计算走廊的建筑面积。
6.2.6.7位于顶层的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宽度大于1.10米,按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