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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周政办[ 2011 ] 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周口市房产测量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周口市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产权登记、征地拆迁赔偿、旧城改造、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CJJ 8-99 城市测量规范
—建住房〔2002〕74号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产测绘名词
3.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幢)栋进行。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1.4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1.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术语
3.2.1 裙楼、塔楼
高层建筑中,低楼层部分的建筑结构至高楼层部分发生转换,且结构转换的相邻楼层水平投影面的差值超过低楼层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3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3.2.2 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2.3 楼层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2.4 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2.5 标准层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3.2.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3.2.7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
3.2.8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