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学习讲义

各位领导: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今天把大家请来,主要是对新版《事规》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并把我领会的一点体会,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指正。

下面我就向各位领导汇报。今天主要汇报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新版《事规》指导思想和目的(简要地说)。二是新版《事规》有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三是对新版《事规》进行简要提示。

新版《事规》学习提纲

今年9月1日铁路施行的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铁道部自1949年6月之后 , 颁布施行的第十二部《事规》,也是依照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政府行为的第一部《事规》。以前11部《事规》有很大区别。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1.严格按《条例》制定《事规》。 2.体现防范为主、从严管理的目的。

3.满足铁路运输新形势、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 4.调整2000版《事规》不适应方面。 5.坚持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 6.保留铁路事故种类的表现形式。

此版新《事规》,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 “三规合一”(即行车、劳安、路外三个方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等规定)的要求制定的。 此版《事规》,从法律法规属性的凸现,到内容的重大调整; 从条款大范围的增减,到事故等级的重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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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种类的明显增加,到铁路基本特色的保留,等等方面都充分反映出这部新版《事规》,在范围、内容和结构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前所未有的,应该说,此版《事规》是一次“革命性”地修定。总结归纳以上变化,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新版《事规》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

这版新《事规》是铁路有记录的第12部《事规》,是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是铁路第一部具有法律属性的《事规》。这部新版《事规》每项条文都是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其中有近16条规定是直接参照《条例》而制定的 , 尤其新版《事规》明确了铁路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性质, 即是铁路局也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 原安监部门是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 在事故调查处理和管理上 , 将代表政府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 , 《条例》和新版《事规》都明确了我们的执法范围、权利、职责。

从事故调查处理主体、程序及统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突出了政府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能。新《事规》明确了铁道部和各安全监管办为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主体,改变了过去由铁路局(企业)和基层站段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今后,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铁路局必须以安全监管办的身份开展工作,履行的是政府职能。

二是定责形式发生变化。新《事规》规定,事故责任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以事故认定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改变了老《事规》中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须由铁道部批复的规定。

三是事故统计方式发生变化。新《事规》规定,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的事故件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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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单位,改变了老《事规》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的规定。 这部《事规》的诞生,将对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和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上产生重大影响 , 它标志着铁路交通事故在调查处理上 ,真正走向了依法行政的法制化轨道。

2. 新版《事规》实现“三规合一”的特点:

过去的铁路行车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路外交通事故 , 独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三足鼎立”的58年格局,在这次新版《事规》制定中 ,实现了“三规合一”。

一是“三规合一”意义深远:

第一是突出了和谐铁路建设,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 , 把人的生命放在了第一位臵。如在一般A、B类事故中,突出了人员死亡、重伤的事故种类和路外“相撞”的事故前提条件; 第二是依照国务院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最大限度地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利,纳入了新版《事规》;

二是“三规合一”拓展了适用范围:

新版《事规》将原《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79?178号)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进行了整合。涵盖了包括铁路行车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三大类内容。同时,新《事规》突破了以前仅局限于国铁范围内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拓展为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以及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所有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是“三规合一”有利于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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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规》实行有利于各级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有利于对事故统计、分析。整合了安监部门的监察力量,提高了监察工作效率。

3. 铁路事故种类发生重大调整的特点 (1)、铁路事故种类调整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将构成人员伤亡、重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作为事故的首要条件,并根据铁路特点,确定了“冲突、脱轨、火灾、爆炸和相撞”五个前提条件, 新版《事规》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客运、货运列车在繁忙干线、其他线路上,发生脱轨辆数及中断行车时间,或没有线别的脱轨辆数构成事故的条件规定。《条例》明确了铁路企业“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的条件。

(2)、铁路事故等级的分类

事故等级划分及构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版《事规》为了与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相一致,新《事规》根据《条例》规定,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按照《条例》的授权,结合铁路安全管理的特点,铁道部又将一般事故分为A、B、C、D四类。其中一般A类事故构成条件基本相当于原来的重大事故,一般B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大事故,一般C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险性事故,一般D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A类一般事故。原来界定的重大事故、大事故,虽然在新《事规》中分别称为一般A类、一般B类事故,但其等级划分都是法定的国家级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是政府部门,铁路系统内部对事故的考核也将作相应调整。因此事故等级称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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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并不意味着事故等级的降低,各单位一定要正确认识。

对虽未构成严重事故,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新《事规》进行了严格定性定责,超前防范的特点很鲜明。构成一般C类事故的有25种情形,比老《事规》的险性事故增加11种。构成一般D类事故的有21种情形,比原A类一般事故增加5种,对运输生产影响比较大的设备故障,规定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本列货物列车2小时以上,正线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的情形,列为一般D类事故,体现了抓小防大、确保畅通的铁路运输生产特点。

(3)新老《事规》的对照

一是新《事规》在事故等级划分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造成人员(无论作业人员还是路外人员)伤亡的事故,其等级均较以前有很大提高。老《事规》和《伤规》规定,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构成重大事故,而新《事规》规定,凡是发生2人以上死亡的,均构成一般A 类以上事故。过去行车和人身事故造成5人以下重伤无事故等级规定,新《事规》规定凡是有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均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同时,新《事规》突出了客车事故,凡是涉及客运列车的,事故等级均高于其他列车的同类事故,以此促进各单位突出抓好客车安全。

二是新《事规》把确保提速安全作为重点,突出对动车组发生的事故及与动车组运行安全有关的事故严格定性定责,特别是将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货运装载加固不良、列车撞击线路防护设施或落石塌方等情形分别纳入了相应事故等级,以促进各单位全面抓好提速安全。

三是原老《事规》的重大、大、险性、一般(A类)四类事故,分别被纳入到新版《事规》较大和一般事故中。其中,原重大事故一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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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部分纳入到较大事故,一部分纳入到一般A类事故;原大事故纳入到一般B类事故;原险性事故纳入到一般C类事故;原一般(A类)事故纳入到一般D类事故中。

(4)、保留了原有事故的基本属性

铁路险性和一般事故,是铁路行车事故管理挥之不去的管理特点,它写入铁路《事规》已31年,现虽然事故名称改变了,但是两个事故种类的属性和表现形式,依然在新版《事规》的一般C、D类事故中得到完整体现,应在新版《事规》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4.具有进一步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

新版《事规》虽然拉大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构成条件,但是防止或杜绝较大事故和大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将是各铁路局在安全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原险性、一般事故中的大部分事故是没有后果的,以往均在铁路内部进行管理,现全部纳入新版《事规》中,成为国家确定的事故种类。为此,事故等级提升了,安全管理压力必然增加;

二是铁路局发生一般A类事故,铁道部将按原重大事故标准进行安全考核,同时与新版《事规》同步施行的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问责的办法,将按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三是原险性事故15种和一般(A类)事故17种,在新版《事规》一般C、D类事故中,分别增加到25种和21种;

四是一般事故部分种类的脱轨和中断时间没有宽松,如:取消了电气化区段90分钟事故救援时间等。

以上四个方面明显反映出,铁路事故管理在新版《事规》中,不是消弱而是得到加强,事故管理更加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加强,要求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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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要求在安全措施和管理手段上要尽快相适应,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管理,促进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5. 新版《事规》适应范围扩大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应本规则”。同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又明确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为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主体,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监管办组织调查。以及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调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是铁路安监部门一项新的使命.它不仅明确了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关键是扩大了安监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所肩负的职责,对各级安监部门在本辖区如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行政,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和规范事故管理,发挥应有作用,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为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根据新版《事规》的规定,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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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相适应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6. 保留了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特点

铁路坚持“四不放过”、“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等管理特点,在新版《事规》第六条规定中得到完整体现: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在一般事故分类上得到体现。在新的形势下,各铁路局应把控制一般C、D类事故的发生,作为“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的奋斗目标,通过控制一般C、D类事故,努力实现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的减少或受控。

7. 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

新版《事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制度。在《事规》第四十三、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都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相关单位。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

第四十七条:《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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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于5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上报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签发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将原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责任单位、人员造成事故的责任处理、责任追究或经济赔偿的行政处理方式,改为使用事故认定书的方式,认定书是对以上情况处理的唯一依据,具有法律效应。

认定书的制作和使用,是在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后,并经派出的机关审查同意后,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负责制作事故认定书,并负责送达相关单位。

新《事规》明确,由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B类以上、较大以下的事故调查报告,还需报铁道部备案。

需要强调的是,今后凡发生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对铁路内部和路外单位,在事故定责处理上及赔偿上,均要使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靠行政文件或命令的方式则不能使用,没有法律效应。《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件4。

8. 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十七条对事故调查取证,作出了8项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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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臵、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是物证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是人证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是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是证明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帐、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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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后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在其他线路上的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这个规定,在事故调查取证方面的调查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内容,统一了原“行车、人身、路外”事故调查的特点和重点,有利于规范事故现场调查,明确调查重点,发挥整体调查水平,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效率,促进安全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9、规范了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的特点

(1)新版《事规》第三章增加了新的概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归纳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二是明确了第一个接受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等);

三是明确了第二个接受报告是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

四是明确了逐级报告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2)新版《事规》第四章明确了拍发事故电报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一、三十四条中,连续出现两处12小时内拍发电报的规定。前者是对相关安全监管办(铁路局)提出的,要求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后者是指不需要参加事故调查,但须及时或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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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这个规定请大家注意,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这个规定与前两条规定项对应,就是说发生事故后,凡涉及其他单位的事故,应严格按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不然外转事故要自己兜着。

(3)新版《事规》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是一个新规定,是严格按《条例》制定的,明确了对四类事故调查期限为60、30、21和10日。这个规定有利于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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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4)新版《事规》第六章中增加了《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内容,由安监室值班监察在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后,按规定进行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该表内容基本涵盖了“行车、人身、路外”三个方面的事故数据,具有自动合成、计算等功能,将与新版《事规》同步实施行。

10、事故种类和解释具有的新特点

对新版《事规》增加的事故种类、表述内涵和责任判定等内容,应全面掌握,准确理解。下面有几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把握:

(1)在“较大事故”中,规定了“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和“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两个事故条件,但是没有前提条件。我个人理解:这两个事故条件即指列车发生“冲、脱、火、爆、撞”的事故中断时间,也包括在调车作业中发生“冲、脱、火、爆、撞”的事故中断时间等。

(2)在“一般C类事故”中,较原险性事故15条增加了10条,其中增加或修改了14条。

C5.列车相撞:“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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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臵)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需要说明,C5、C18、C19、C20、C21、C24、C25等7条事故是新增加的,其他7项是经修改的原事故种类。

(3)在一般D类事故中,较原一般A类事故17条增加了4条,其中增加或修改了8项。

D4.调车相撞;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17.应安装列尾装臵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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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需要说明,D4、D17、D18、D19、D20、D21等6条事故是新增的,其他2项是经修改的原事故种类。其中新增的D21事故,是指达到一定影响程度的行车设备故障,按事故进行定性定责,这将是安监部门今后事故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4)在事故“解释”(名词解释)中,较原《事规》44条增加了8条,其中增加和修改共有29条。在29条中有23条是增加的(行车8条、人身和路外15条)。

需要指出,新增加的内容十分重要,其中即有名词解释,也有事故责任的判定,尤其在“人身、路外”方面的解释,对长期从事行车事故管理的监察,也包括我自己,需要尽快熟悉和掌握。

同时,对老条款的修改内容,也有较大变动,对今后事故调查处理也有较大影响。如“解释”第2条中明确了“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又如,“解释”第9条“列车发生火灾”中将原《事规》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平米及以上”的内容取消;再如,原《事规》第8条解释对电气化区段事故中断时间要“扣除90分钟确定事故性质”的条件取消等等。

11、体现了严格管理,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特点

一是取消了可列其他责任事故的规定。新《事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只有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责任事故要落实责任单位,不得列其他责任。

二是明确了事故报告制度。所有铁路交通事故都要向铁道部报告,铁道部要掌握所有铁路交通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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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严格落实事故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新《事规》依据《条例》规定,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及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四是注重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为促进部属各单位抓好安全管理,铁道部修订了关于对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成绩奖励考核的文件,规定发生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中断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成绩,该文即将公布实施。为促进各单位抓好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对没有纳入事故的行车设备故障制定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对设备故障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因此,新《事规》更科学、更简洁、要求更严格。

以上十一个特点归纳: 1.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 2.具有“三规合一”的特点 3.具有事故种类重大调整的特点 4.具有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 5.具有适应范围扩大的特点

6.具有保留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属性特点 7.具有施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 8.具有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 9.具有规范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管理的特点 10.具有增加事故种类和事故解释的新特点

11、体现了严格管理,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特点。 二、对新版《事规》进行简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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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6条。该章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制定的目的/意义、铁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适用范围、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及权限,以及对企业、单位、个人的职责和事故调查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二章事故等级部分,共有11条。这是《事规》的重点篇章,对行车事故作了重大调整,并增加了铁路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种类。该章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有5个条件;重大事故有7个条件;较大事故有7个条件;一般事故按照《条例》给予的权限,结合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分为A、B、C、D四类一般事故。其中,一般A类事故有12个条件,并对A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火、爆、撞),一般B类事故有10个条件,并对B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火、爆、撞),一般C类事故有25个条件和一般D类事故有21个条件。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部分,

共有9条。该章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的单位、人员及机构的职责;有关机构、人员使用安监报1、3,进行逐级上报的程序;不同事故等级的报告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事故补报、受理事故举报等规定。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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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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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部分,

共有23条。这是《事规》真正实现“三规合一”的一个重要篇章。该章规定的内容集中、概念新颖、文字严谨,尤其是依法调查事故的新规定,是此版《事规》的一个“重头戏”,需要认真领会。

规定明确了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或参加调查机关、人员和权限的规定;拍发电报、调查职责、对临时调查组的规定;具体调查程序、内容、经济损失鉴定的规定;调查报告形成、上报同意、事故调查内容和期限,以及事故认定书制作和送达的规定;事故调查纪律、事故调查装备、事故认定书制作格式和内容,以及安监报2使用和对认定书提出异议处理的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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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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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臵、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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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帐、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后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在其他线路上的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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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签发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部分,

共有2节28条。这是《事规》条文最多的篇章。有关铁路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的责任判定 ,在第一节单独设了4条,同时将原《事规》附件的解释中有关事故定责的规定,全部纳入了第五章。

第一节有24条,明确了事故责任按五类划分,增加了“同等责任”规定;对较为突出、难以判定的16类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判定;对铁道部、运输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发出文电造成事故的,明确了事故责任判定或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造成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二节有4条,明确了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行车中断等7个方面事故费用纳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以及四种事故责任类别分别承担经济损失比例的判定和对负同等责任的判定等。 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 第五十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产品供应商或制造、检修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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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产品供应商或制造、检修单位责任追究采用单位责任 第五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

第六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第七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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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

(一)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二节 事故损失认定 第七十四条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第七十五条

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臵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

(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臵、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四)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

(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六)事故应急处臵和救援费用。 (七)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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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第六章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部分,

共有10条。该章对各单位、各部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传送、总结、保存及建立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如何建立和填写有关统计、报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章中增加了对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的六项规定,同时系统提出了对各种事故填写、传送、管理等的五项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八十条

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八十一条

每日事故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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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

(三)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

(四)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五)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

(六)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

第八十五条

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伤亡统计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第八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以上台帐长期保存。 第七章罚则部分,

共有5条。该章条文不多,但突出了履行行政处罚权利的机构,增加了对安全监管办和事故调查人员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同时严格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明确了在事故调查中,对有关单位、人员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经济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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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八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安全监管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铁道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部分,共有5条。该章主要明确了新版《事规》的施行时间和《事规》解释权限等。对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本章作出了明确。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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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部分,共有11条。

主要包括《事规》附件1:名词解释42条;附件2:对机车车辆报废、大破、中破技术条件进行了界定,其中增加了动车组不同破损程度的界定;附件3: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附件4: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件5、6:仍沿用原安监报1、2格式;附件5:使用新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的52条,

值得大家注意。虽然“解释”不是《事规》主条款,但与主条款具有同等效应,虽然新版《事规》已将原《事规》在“解释”中的有关事故定责条款纳入主条款中,但仍保留了对事故判定的部分属性。同时,增加了对行车事故种类、从业人员伤亡和路外交通事故等大量新的名词解释。

1、“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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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3、“火灾”概念。这里的“火灾”,是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动车组、自轮运转设备破损(面积达到5㎡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或发生货物、行包烧毁等情形。

4、“爆炸”概念。这里的“爆炸”,是指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设备以及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和固定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变形,直接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情形。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铁路局

我的汇报就到这儿,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下边咱们共同探讨,有利于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出较大的纰漏,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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