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增加≤5%,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扣减分公司销售费用率1%;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增加>5%,扣减分公司销售费用率2%。
2、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降低≤2%,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增加分公司销售费用率0.2%;2%<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降低≤5%,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增加分公司销售费用率0.5%;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降低>5%,增加分公司销售费用率1%。
3、应收保费率来源于每月省分公司财务部下发的《财务分析指标表》。
(二)销售费用资金核算公式
分公司可使用销售费用资金=(传统渠道实收保费总额*传统渠道销售费用率+电销渠道实收保费总额*电销渠道销售费用率+网销渠道实收保费总额*网销渠道销售费用率)-实收保费总额*应收保费所产生的扣减比例+实收保费总额*应收保费所产生的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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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一、各分公司应增强合规意识与效益意识,自觉遵守异地车辆承保管理的监管规定及公司文件要求,严禁在异地设立车险业务代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和变相开展车险承保业务;严禁利用低费率、高手续费到异地承揽业务。
二、符合以下情形,且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承保异地牌照车辆
(一)行驶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异地机动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在承保地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及承保车辆的行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户籍不在承保地的车辆:
(1)提供车辆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的“长期使用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所有人本地“长期居住证明”;
(2)新车需提供承保本地购车发票或承保地汽车经销商所出具的售车证明。
(3)非新车不能提供机动车所有人本地“长期居住证明”的,需提供承保当日有当地明显地标建筑的经办人员人车合影验车照片。
(4)异地车辆应由投保人自行办理投保手续,并提供申明,申明应说明:“因……原因,本车长期在云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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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在云南人保财险投保”。
(二)行驶证所有人为法人的异地机动车辆
1、所有人、管理人且车辆日常使用均在承保地,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承保车辆的行驶证。
2、所有人、管理人不在承保地,但车辆日常使用在承保地的车辆
(1)新车需提供承保本地购车发票或承保地汽车经销商所出具的售车证明。
(2)非新车需提供承保当日经办人员人车合影验车照片。
(三)跨省异地车队业务
严格控制跨省异地车队业务(尤其是营业性车队业务)的承保,按照总公司《关于规范省级分公司异地车队业务超权限审批与管理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得承保50辆以上异地车队业务,确实符合条件需承保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省公司车险部,并提交分管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再上报总公司审批。50辆以下的异地车队业务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省公司车险部审批。 (四)贷款车辆
银行要求贷款车辆必须在贷款银行所在地市投保车险的,应提供银行贷款代理合同复印件,而且承保的年限应控制在银行贷款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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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保异地车辆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承保条件 1、必须在同一机构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严格实行“见费出单”,不得产生应收保费; 3、客户信息资料完整、真实,附于保单后备查,并获得省分公司车险部核保通过;
4、非正式号牌及非“云”牌拖拉机、摩托车,不得使用定额保单出单。
注:异地车辆包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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