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 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一、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费率认定原则

行驶证上所载明的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车辆登记日期、核定载客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是确定投保车辆适用保险条款和适用费率档次的唯一依据,应严格按总公司报备保监(会)局的条款费率执行。

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使用性质必须一致

同一投保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必须严格按相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选择相应的条款和费率档次承保。

三、客车承保规定

(一)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13座以下的客车,可按家庭自用车或营业客车条款承保;13座(含)以上的客车必须按营业用客车条款承保。

(二)行驶证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且不直接或间接获取运费(租金)的,按非营运车承保;凡纳入到各级政府采购招标的企业车辆,一律提供各级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证明,方可使用事业单位非营业条款费率。

(三)行驶证所有人为企业的,按照相应的营运或非营运条款费进行承保。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称含“旅游、租赁”字样的企业,8座及以上客车一律按营运客车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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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承保;8座以下且行驶证载明为“营转非”或“非营业”的车辆,可承保非营业客运条款。

四、货车承保规定

(一)核定载质量2吨及以下货运车辆的承保规定 1、行驶证载明为营业的,严格按照营业性质承保。 2、行驶证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业”的车辆: (1)行驶证所有人为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业性质承保。

(2)行驶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载质量为2吨以下的车辆,按非营业用车承保;2吨(含)以上的车辆,一律按营业用车承保。

3、行驶证使用性质载明为“货运”的车辆: (1)行驶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载质量为0.75(含)吨以下的车辆,可按非营业用车承保;0.75吨以上的车辆,一律按营业用车承保。

(2)行驶证所有人为单位(法人)的,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承保。确实属非营业用车的,必须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证明,可按照非营业用车承保。

4、行驶证车辆种类载明为变型拖拉机的车辆,以核定载质量吨位按对应的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二)货车特殊车型承保规定 1、牵引类货车承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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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或半挂牵引车一律按货车费率承保,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核定载质量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2、其他特殊货车承保规定

矿用载货汽车、矿山自卸车、随车起重机,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吨位,适用对应的货车费率,严禁按特种车承保。

五、挂车承保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司将不再代收挂车车船税,销售人员有义务告知有纳税需求的投保人,到其当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三)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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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承保主车未在我司投保的挂车业务。 (五)主车挂车必须在同一公司投保,并在挂车特别约定内注明主车号牌、保单号及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限额;

六、特种车承保规定

(一)特种车车辆种类划分: 1、特种车一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及对应的罐车挂车; 2、特种车二

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水泥泵车、粉粒物料运输车、高空升降车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及对应的挂车;

特二类描述 三代系统的标准化代码

特二类描述 三代系统的标准化代码 代码 C04 C20 C22 C23 特种车二 C24 C25 C26 C27 C28 说明 冷藏车 推土车 清障车 清扫车 清洁车 起重车 装卸车 升降车 搅拌车 车型 冷藏车 推土机 清障车 清扫车 垃圾车、吸粪车、喷洒车、吸污车等 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 装载机、叉车 高空作业车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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