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2016版) - 图文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 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11

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 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 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 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12

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 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 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13

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员学习。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 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1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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