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2016版)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 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35

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第六十八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36

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 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37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四款 凿井时,2个提升容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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