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整理

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

目的是实现法定的行政管理目的 为什么要有“行政合同”概念?

事例分析:法国德威勒市煤气照明合同案的启示 合同还是没有对照明方式作出规定,错误在于双方都未明确表明意愿。这就迫使法官去寻找双方当时的意向

新煤气公司有权使用任何手段履行公务,同时市政府有权要求应用电力照明来实施公务,但条件是新煤气公司拒绝使用电力照明,而有第三者愿意接受同样条件履行照明业务。 9.2 行政合同的原则 (1)公开竞争的原则

公开:缔约事项、材料、过程和结果 竞争:平等对待;选择最优者 (2)全面履行原则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需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 情事变更是必要的例外

情事变更未使得行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且因公共利益需要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可

在补偿基础上继续履行

(3)公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需要,行政主体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2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

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行政主体可对相对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予以制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17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公共利益优先并不意味着对个体利益的牺牲 9.3 行政合同的缔结 招标

设定标底——私方当事人投标——选择最优者订立行政合同 拍卖

报出被拍卖物品或资产的低价—私方当事人参与竞拍—与出价最高者订立行政合同 一般适用于被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国有资产的出让等 直接磋商

行政机关与特定私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合同

协议的公开性程度较低,一般适用于不宜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 情况紧急下需要签订的合同 需要保密的合同

需要利用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需要利用特殊、高度专门技术的合同 9.4 行政合同的履行(法国、德国制度简介) 行政主体的权利

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只能是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 监督和指挥合同履行的权利

在法国,无论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规定,最高行政法院都会认定行政机关的监督指挥权 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国: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合同中放弃这种权力的条款无效

行政机关只能在公共利益必要的限度内变更,而且,相对人因负担加重可获补偿 德国

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普遍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鼓励当事人先协商调整契约内容,以应对情事变更。若协商不成,则诉至法院 为了防止公共利益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合同,解除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 制裁权 法国

行政法承认行政机关享有此项权利,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 德国

行政法并不认可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制裁权,而是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没有约定,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来执行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取得报酬、优惠权

金钱;公共设施的利用;贷款、津贴、担保、减免税收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过错)

必要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无因管理) 在合同规定以外自动提供额外的却又必要的给付 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补偿权

国家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权(无过错) 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补偿权

天灾、战争等产生物价急剧上升,致使合同履行困难,而因为公务需要又不能停止合同履行,此时,私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偿

9.5 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现实

实在法(制定法)上尚未有明确的“行政合同”概念 德国、法国、台湾地区等皆有法律上依据 学理上关于行政合同种类的有争议的认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公益征收补偿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救济上的作法不一 案例: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由此产生解除合同之纠纷为行政争议

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人民政府

综合开发利用土地和旅游资源的行政合同,被诉的是解除合同之行为

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性质

专题十 司法型行政:行政仲裁、调解、裁决和复议

1、行政仲裁 2、行政调解 3、行政裁决 4、行政复议 1、行政仲裁

1.1 什么是行政仲裁

依法设立的、隶属于行政系统的特定争议仲裁机构,应纠纷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居间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特定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2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5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6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想过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7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公务员之间、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

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行政调解

2.1 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主体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行政调节可以是一种独立的活动,也可以是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紧密相联系,成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节的区别 启动和决定的前提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可诉性 2.2 行政调解的地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节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3、行政裁决

3.1 什么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应特定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居间对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依照法律的授权 应当事人一方申请 居间审理和裁决 特定的民事纠纷 3.2 行政裁决的种类 权属纠纷的裁决

双方当事人因某一产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房产

等非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等。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等,都依法享有裁决有关权属争议的权利 侵权、赔偿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由于侵权往往导致损害,所以,侵权纠纷经常与损害赔偿纠纷交织在一起,此类纠纷经常发生在治安管理、医疗、食品卫生、产品质量、专利商标等领域 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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