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整理

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

目的是实现法定的行政管理目的 为什么要有“行政合同”概念?

事例分析:法国德威勒市煤气照明合同案的启示 合同还是没有对照明方式作出规定,错误在于双方都未明确表明意愿。这就迫使法官去寻找双方当时的意向

新煤气公司有权使用任何手段履行公务,同时市政府有权要求应用电力照明来实施公务,但条件是新煤气公司拒绝使用电力照明,而有第三者愿意接受同样条件履行照明业务。 9.2 行政合同的原则 (1)公开竞争的原则

公开:缔约事项、材料、过程和结果 竞争:平等对待;选择最优者 (2)全面履行原则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需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 情事变更是必要的例外

情事变更未使得行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且因公共利益需要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可

在补偿基础上继续履行

(3)公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需要,行政主体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2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

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行政主体可对相对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予以制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17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公共利益优先并不意味着对个体利益的牺牲 9.3 行政合同的缔结 招标

设定标底——私方当事人投标——选择最优者订立行政合同 拍卖

报出被拍卖物品或资产的低价—私方当事人参与竞拍—与出价最高者订立行政合同 一般适用于被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国有资产的出让等 直接磋商

行政机关与特定私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合同

协议的公开性程度较低,一般适用于不宜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 情况紧急下需要签订的合同 需要保密的合同

需要利用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需要利用特殊、高度专门技术的合同 9.4 行政合同的履行(法国、德国制度简介) 行政主体的权利

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只能是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 监督和指挥合同履行的权利

在法国,无论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规定,最高行政法院都会认定行政机关的监督指挥权 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国: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合同中放弃这种权力的条款无效

行政机关只能在公共利益必要的限度内变更,而且,相对人因负担加重可获补偿 德国

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普遍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鼓励当事人先协商调整契约内容,以应对情事变更。若协商不成,则诉至法院 为了防止公共利益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合同,解除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 制裁权 法国

行政法承认行政机关享有此项权利,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 德国

行政法并不认可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制裁权,而是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没有约定,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来执行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取得报酬、优惠权

金钱;公共设施的利用;贷款、津贴、担保、减免税收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过错)

必要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无因管理) 在合同规定以外自动提供额外的却又必要的给付 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补偿权

国家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权(无过错) 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补偿权

天灾、战争等产生物价急剧上升,致使合同履行困难,而因为公务需要又不能停止合同履行,此时,私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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