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件整理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参:郭玉亮诉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案 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

(8)行政终局行为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

(9)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参:蒋世能诉海口市琼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案 费康一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案 2.2 可诉性存在争议的行为 受理行为和刑事侦查不立案的行为

行政主体不受理或不立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皆具可诉性,无争议 行政主体受理或立案的行为,一般不具可诉性

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侦查方面的不立案行为,是否可诉,存在争议,

案例:袁孝荣诉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案 郑红旗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案

通告

通告是一种行为形式,内容不尽相同,应视具体内容而定其是否可诉 例如,区分抽象和具体、是否重复先前行为,是否有实际影响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行为一般具有可诉性,争议较多的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火灾原因鉴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

公证行为,已经并非行政确认行为(证明行为)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与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同 事实行为可诉,通常以确认判决形式,

参:李翠凤诉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案

口头行为 具有可诉性,

参:杨锦成、陈雪莲诉启东市公安局确认尸体无主侵权案

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即第13-23条 《若干问题解释》第二部分,即第6-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3.1 级别管辖

基层、高级、最高法院管辖规则(略) 行政诉讼法art13、15、16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

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2 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参: 胡琼英诉琼山市规划管理局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处理结果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解释,包括“户籍

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通常是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

第9条第2款: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者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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