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发[2006]9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的通知

川人发〔2006〕9号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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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其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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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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