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及解读

第三节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

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深公积金委〔2015〕1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会议精神,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业务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应当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为职工方便快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创造条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本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本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其他条件不变。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快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适时调整商转公贷款预约时间段的规定,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更早办理商转公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五、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职工在本市申请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费、公证费、新房评估费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职工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管理。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继续做好0755-12329服务热线的咨询、查询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资金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2〕2号)、《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3〕1号)中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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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第四节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公积金委[2016]1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以下简称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二、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第五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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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因此,《贷款规定》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时将缴存、提取一并纳入考量。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二、《贷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公积金贷款情形。《贷款规定》从申请、额度计算、贷款手续办理、后续贷款偿还、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公积金购房贷款进行了规范。由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情形较少,对于该类情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明确也可参照《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公积金贷款资源有限,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贷款规定》明确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和配偶一起申请,职工的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和其父母一起申请。

(三)家庭不同代际间的扶持机制。在职工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计算出来的可贷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加上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可贷额度计算基数,用来提高职工的可贷额度;此外,若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一并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主要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额度、周边城市和一线城市最高额度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属于动态调整的标准,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运行情况以及资金情况等,予以适时调整。

(五)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从控制风险和促进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角度出发,我们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账户余额、占购房总价款比例和单笔最高可贷额度作为个人贷款额度核定依据。具体条件为:一是每月还贷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二是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14倍);三是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四是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终可贷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数值。

此外,《贷款规定》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建立了多积累、少提取的激励机制。《贷款规定》明确,除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职工账户余额挂钩外,对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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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三年以上未曾有提取行为的,其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

(六)诚信管理机制。《贷款规定》明确,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外,对于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和弄虚作假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六节《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解读

一、我市设定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考虑因素

《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立足于减轻职工供房负担。推出商转公贷款制度,是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实际背景出发的。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较晚,2012年9月28日,我市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上线。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来说,迫切需要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降低供房支出。为切实减轻职工供房负担,在起草《商转公贷款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相关城市的商转公贷款政策实践经验,认真比较了各地商转公业务具体模式,也和我市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尤其是在降低费用成本、简化流程方面大胆探索提出了多个方案。

二是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有效衔接。商转公贷款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政策统一性、公平性出发,其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基本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一致,只在部分地方有所差异。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

《商转公贷款规定》中申请商转公贷款条件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中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基本一致。主要增加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这是开展商转公贷款的前提。二是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经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三是申请人或者配偶都可以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

《商转公贷款规定》中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和《贷款规定》中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大部分保持一致,即以申请人账户余额的倍数为基础计算可贷额度,并同时对申请人在还贷能力、可贷额度不超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贷款比例、单套住房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个人50万元,共同申请的90万元)等方面进行了要求。通过这些条件的一并要求,然后取按照这些条件计算出的低值作为可贷额度。如职工张先生按照账户余额和还贷能力计算可以贷80万,但由于其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只有70万,加上只是个人申请只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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