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适当的冗余性、多样性和独立性,将可以预见的各种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至足够低,并有效地控制或缓解它们的后果。
9.3.3.3设计应为识别可能显著影响防护或安全的非正常运行条件提供必要的系统和设备,所提供的系统和设备应具有足够快的响应,以便能及时采取纠正行动。
9.3.3.4不管哪种源,只要需要均应设置适当的自动安全系统,一旦源的运行状态超出规定的运行操作限制条件时,能自动将源安全地关闭或减少源的辐射输出量。
9.3.3.5设计还应做出适当安排,以:
a)保证能对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并为进行这类检查和检验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手段;
b)提供适当的方法和手段,确保遵循防护与安全规定进行维修、检查和检验时工作人员不受到过量照射;
c)为对工作人员进行运行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提供所需要的专门设备和手段; d)为工作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响应计划或程序提供适度的手段; 9.3.4设计的改进
9.3.4.1对于已用于实践的源,如果由于安全评价的结果或任何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对这种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改进,则只有在对拟议中的改进的防护与安全含义进一步作了适当的安全评价之后,特别是应在评价或排除了这种改进对防护与安全的可能的负面影响之后,方可实施这种改进;如果拟议中的改进对防护与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还必须上报审管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见4.2.3.2)。
9.4对运行操作的要求 9.4.1一般要求
9.4.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建立明确的职责关系,对源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的防护与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防护与安全管理组织;
b)制定书面运行操作程序,保证按所制定的程序进行源的运行操作,并应按相应的质保大纲定期对运行操作程序进行复查和必要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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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定期审查防护与安全措施的总体有效性,并定期或按需要对源的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查、维修、试验和保养,以使源在其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均能满足其防护与安全设计要求。
9.4.1.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其所负责实践和源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合格运行操作人员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他们进行培训和考核,使他们具备和保持所要求的适任能力。 9.4.2源的盘查
9.4.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建立和保持严格的源的盘查制度,随时掌握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源被遗忘、失控、丢失、失踪或被盗。对于长期闲置的源和已经不能应用或不再应用的源,更应坚持进行严格的盘查。 9.4.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对其所负责的源的盘查至少应记录和保存下列资料:
a)每个源的位置、形态、活度及其他说明;
b)每种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活度、形态、分布、包装和存放位置。 9.4.3异常事件和事故的调查与跟踪
9.4.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和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异常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跟踪和报告的程序。
9.4.3.2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均应按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跟踪:
a)防护与安全相关的量超过了规定的调查水平,或防护与安全相关的运行操作参数超出了规定的运行操作条件范围;
b)发生了可能导致某个量超过有关限值或运行操作限制条件的设备故障、失误、差错或其它异常事件; c)发生了事故;
d)源的破损或泄漏超过了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e)源丢失或被盗。
9.4.3.3发生事件或事故后应尽快进行调查,并应提出包括下述内容的书面报告:
a)事件或事故的过程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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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所造成的辐射剂量和污染及其他后果; c)防止类似事件或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9.4.3.4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事故或应报告事件的正式调查报告尽快报送审管部门,并送交其他有关各方。 9.4.4事故处理准则
9.4.4.1对于涉及其所负责源的可合理预见的运行操作错误或事故,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事先作好准备,使一旦需要时能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响应和纠正。 9.4.4.2对于可能造成异常照射的源,在有可能采取行动控制或影响事故进程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场合,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在考虑源的防护与安全装置对事故的预期响应的前提下,事先制定事故处理程序或指南;
b)对运行操作人员和有关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使他们掌握事故发生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c)使控制事故进程及后果可能需要的设备、仪表和诊断辅助手段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9.4.5运行操作经验的反馈
9.4.5.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其所负责源的正常、非正常运行操作和退役过程中,特别应从所发生的事件和事故中,积累和总结对防护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经验和资料,用以改进自己所负责源的防护与安全,并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向审管部门提交和向其他有关各方(如源的供方、设计者和同类源的注册者与许可证持有者等)提供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与所给定活动相关的剂量数据、维修数据、事件描述和纠正措施等。
9.4.5.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与源的供方或设计者协商,共同建立和保持一种机制,使后者能将其所获得的有关源的防护与安全的资料及时反馈给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9.5质量保证
9.5.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制定和实施符合本标准4.4.2所规定的主要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或程序。所制定和实施的质量保证大纲或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所负责源的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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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质量保证大纲应规定:
a)各项有计划的和系统的活动,以确保所规定的各项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设计及运行操作要求(包括经验反馈要求)得到满足;
b)管理机制,使与源的设计和运行操作有关的各种任务分析、方法开发、标准制定和技能鉴别等能正确、有效地进行和完成;
c)确认程序,用以对设计、材料的供应和使用、制造工艺、检查与检验方法以及运行操作程序和其他程序等进行确认。 10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 10.1责任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以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承担对应急照射情况下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10.2应急计划
10.2.1应根据源的类型、规模和场址特征制定应急计划,将场内、场外应承担的应急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责任规定清楚并做出相应的安排。场内应急计划和场外应急计应相互衔接和协调。
10.2.2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和相应的干预组织及审管部门应保证: a)对可能需要进行应急干预的任何实践或源均已制定应急计划,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b)干预组织参与相关应急计划的制定;
c)确定应急计划的性质、内容和范围时,不但考虑了对该源进行事故分析的结果,而且考虑了由同类源的运行操作和发生过的事故所吸取的经验与教训; d)对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e)对参与实施应急计划人员的培训做出规定,并对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响应演习做出安排;
f)向预计可能会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成员提供早期信息。 10.2.3应急计划应根据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a)在报告有关负责部门和启动干预行动方面的责任的划分与安排; b)对可能导致应急干预情况的源的各种运行操作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鉴别; c)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中给出的准则并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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