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汇编(重新核)

港北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全校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室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学校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各学校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是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 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测算收入编制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预算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学校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学校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港北区中小学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1997〕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款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跨月上缴结算。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根据港北区教科局《港北区教育财务管理报账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县城及乡镇所在地的学校应在当日缴存,乡镇以下的学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支出管理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核算中心只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第八条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学校设一名报账员,由学校提名,经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后确定。村小学校报账统一由乡镇中心校报账员整理后,代向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报账。学校不再设会计、出纳岗位。报账员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拟定学校备用金数额。原则上小学1000元—3000元,中学3000元—5000元,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审批,在使用备用金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数额,不得透支。 第九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字〔2006〕8号)和我县制定的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听课、学习培训等原因出差的差旅费开支,在严格执行《港北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港北财〔2009〕57号)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补充以下内容,一并执行:1.驾驶私车出差参照同程公交车票予报销;2.组织领导和师生集体外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凭区教科局书面审批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中心校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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