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编号 归 档 资 料 名 称 17.4.5.1监理规划。 17.4.5.2监理实施细则。 17.4.5.3监理日记。 17.4.5.4监理月报。 17.4.5.5监理指令文件。 17.4.5.6总监巡视检查记录。
17.4.5.7与业主,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往来函件。 17.4.5.8会议纪要。 17.4.5.9监理总结报告。 17.4.5.10主要的监理台账。
注:主要的监理台账按公司“关于现场监理工作台账记录的规定”处理。
为保证监理资料的完整,分类有序,工程开工前总监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资料的分类,格式(包括用纸尺寸),份数达成一致意见。
监理资料的组卷及归档,各地区各部门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组应主动与当地档案部门进行联系,明确具体要求,竣工资料要求,应与建设单位,质监站取得共识,以使资料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8.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由于建筑工程涉及专业较多,一个施工单位很难完成一个单位工程的全部专业工程的施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承建,或者建设单位直接将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分包单位的资质就成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具备其分包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要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条件完成分包工程项目的能力:审查该分包单位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及过去的施工经验与业绩:审查该分包单位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是否可以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分包单位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向分包单位交待其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要求,质量指标,施工过程中项目质量的控制程序,内容和要求,检查执行情况。
19.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19.1见证试验范围
19.1.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19.1.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 19.1.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19.1.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 19.1.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19.2见证要求:
19.2.1见证实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好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检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实验检测资质证书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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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19.2.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19.2.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实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后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19.2.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19.3根据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
19.3.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行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9.3.1.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19.3.1.2实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一年审查一次);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19.3.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19.3.3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 19.3.3.1取样;
19.3.3.2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19.3.3.3见证人人员:1,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2,在试件或其包装上标记;3,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19.3.3.4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实验单位的过程。 19.3.3.5收件:
19.3.3.6实验报告:
五点要求:1,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2,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3,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4,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5,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19.3.3.7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检验报告合格,有施工单位领取报名,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验报告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在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和登记台帐。
19.4各材料进场后现场监理应检查验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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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水泥——水泥进场后,应检查水泥的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数量,批号及等级,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取样送检。现场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出示每批水泥的三天强度报告,报告合格之后方可同意该批水泥用于施工。 水泥的检测项目一般有: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水泥的凝结时间分初凝和终凝,初凝为水泥加水拌合时起至标准稠度净浆开始失去塑性所需时间,终凝为水泥加水拌合时起至标准稠度净浆完全失去可塑性并开始产生强度所需的时间。
安定性之水泥在凝结硬化过程中体积变化的均匀性。当水泥浆体硬化过程中发生了不均匀的体积变化,回导致水泥膨胀,开裂,翘曲,即安定性不良,安定性不良的水泥灰降低建筑物的质量,所以,规范规定水泥的体积安定性不良的水泥应做废品处理,不能用于施工。
当在使用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不同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废品: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不合格: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矢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不合格品。
1, 钢筋——钢筋进场后现场监理应检查出厂合格证,规格型号,数量等。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按规范规定的要求做好抽样复验,经复验合格,驻地监理认可后即可用于工程。钢筋焊接,包括电弧焊,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直罗纹机械连接,锥罗文机械连接群要见证取样送检。
2, 防水材料——现场监理检查各承包商是否按业主指定的厂家和材料品种购买防水材料,各类防水材料进场之后都要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要求承包商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每批送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常规指标的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商品砼:
为保证工程质量及环保要求,政府要求使用商品砼。承包商应提前联系供应商,按工程需要的品质要求,将砼配合比一式叁份报建设批准后使用。上报资料除砼配合比设计外,还应有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如有抗渗要求的话),水泥,混合料及外加剂的二证(即出厂合格证,使用前的复验合格报告),砂,石料的检验报告等。上报资料应驻地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商品砼质量负最终责任。
19.5砂,石,砖等建筑材料、
按照规定必须要在现场到位的材料中见证取样送检。
19.6安装材料,接地网材料等
镀锌扁钢(50Ⅹ5),镀锌钢管,角钢,扁钢,钢板,钢管(∮50×4),刚排TMY50×5,降阻剂,焊接试件等材料的检验指标根据以后施工单位进料厂家的企业标准来进行抽检和复验。(另行规定)
钢管,扣件也要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以判定其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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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旁站站监理制度
20.1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本规定。
20.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20.3旁站监理是指在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20.4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20.5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20.6.1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20.6.1.1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20.6.1.2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20.6.1.3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20.6.1.4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20.6.1.5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
20.6.1.6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20.6.1.7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20.6.1.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20.6.2旁站监理的依据
20.6.2.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0.6.2.2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20.6.2.3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20.6.2.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0.6.2.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20.6.2.5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20.7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20.8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20.9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20.10旁站监理应按下列进行:
20.10.1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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