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其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但也有的国家(如新西兰)规定,在任何12个月中当事人在本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本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本国居民,目前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为182天或180天),另外,目前也有一些国家采用1年期(365天)标准。如我国、日本、韩国、巴西等国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地标准
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法人的管理机构又有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有效)管理机构两大概念。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4)选举权控制标准
即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4.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答:(1)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2)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课征所得税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作为我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对我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境外所得同境内所得一样也要向我国政府申报纳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5.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判定? 答:(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反之,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来自于本国,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地域管辖权)。
(2)劳务所得
我国判定劳务所得采用的是劳务提供地标准。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地。
(3 )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1) 股息
我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