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投标物资材料技术规格书; (11)投标物资材料与检验;
(12)投标物资材料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
齐全。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投标人应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出厂单价。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
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许可和认证”应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3“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运行证明(如要求)等材料的复印件。
3.5.6“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型物资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型物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7“履约信用证明”应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8“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数量及交货期信息)。
3.5.9“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代理商投标、本章第3.5.1项至第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制造商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与投标保函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