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

(会签稿) 20140710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 5 第二章 安全基础管理 ..................................................................................................................... 5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5 第二节 安全管理职责 ............................................................................................................. 6 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 7 第三章 作业安全 ............................................................................................................................. 8

第一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 8 第二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 9 第三节 高速铁路作业 ........................................................................................................... 10 第四节 普速铁路作业 ........................................................................................................... 10 第五节 车载设备作业 ........................................................................................................... 10 第四章 施工安全 ........................................................................................................................... 11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11 第二节 施工组织 ................................................................................................................... 11 第三节 监督配合 ................................................................................................................... 13 第五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 ............................................................................................................... 14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14 第二节 网络安全 ................................................................................................................... 14 第三节 数据安全 ................................................................................................................... 14 第六章 人身安全 ......................................................................................................................... 15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15 第二节 防护作业 ................................................................................................................... 15 第三节 上道作业 ................................................................................................................... 16 第四节 登高作业 ................................................................................................................... 17 第五节 其他作业 ................................................................................................................. 17 第七章故障管理 ............................................................................................................................. 18

第一节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 ................................................................................................. 18 第二节 应急预案及处置 ..................................................................................................... 19 第三节 设备故障及安全信息管理 ..................................................................................... 20 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考核 ..................................................................................................... 22

附件1 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

附件2 电务行车一般D类事故统计分析表 附件3 行车事故一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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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信号故障统计表 附件5 通信故障统计表 附件6 信号故障原因分析表

附件7 电务设备、器材质量故障统计表 附件8 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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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电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务设备运用、检修和施工过程中的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电务生产组织的新特点、电务新技术及新设备运用维护需求,总公司运输局在梳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以往电务专业规章中有关安全的内容进行整合,组织编制了《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

本规则共分七章和八个附件,阐述了铁路电务安全基础管理、作业安全、施工安全、网络与数据管理安全、人身安全、事故及故障管理等电务安全相关要求。

本规则为首次编制颁布,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刘朝英、覃燕、马芳。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曹玉、姜锡义、刘国红、郭林、胡正明、周利平、彭煜、夏世峰、闵智慧、黄成浩、马沧海、闫永利、王胜军、王传超。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刘朝英、覃燕、马芳、李文涛、万良元、杨志刚、李萍、袁湘鄂、莫志松、田志春、郑升、李凯、姜永富、赵波、郭桂芳、钟邦旺、李永智、陈伟革、岳春华、张贵勇、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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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陈文汗、李军、盖世伟、董文波、周文江、于海波、唐宏伟、孙志强、张学斌、刘延松、刘川河、蒋立生、崔忠文、亢家豪、夏天水、康智、张金旺。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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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电务部门和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3条 铁路局(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所属电务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单位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4条 本规则是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委托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维护的合资铁路、非国家铁路。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第二章 安全基础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5条 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实行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6条 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安全风险。

第7条 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

第8条 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9条 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 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11条 发挥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的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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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12条 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13条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14条 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15条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 安全管理职责

第16条 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程,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4.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

5.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6.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

7.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17条 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2.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4.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5.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的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制定整改措施。

6.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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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及故障处理。

7.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8.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作业安全自控、互控、他控能力。

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第18条 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按照总公司、铁路局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第19条 电务处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岗位责任制

3. 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4. 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5. 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6. 故障调查分析办法 7.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8. 电务设备应急预案

第20条 电务(通信)段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管理规则细化措施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规章制度管理细化措施

4.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5.施工管理实施细化措施 6.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7. 故障调查分析办法 8.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9.电务设备应急预案 10.作业指导书

第四节 检查与考核

第21条 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期限、内容、程序和标准,建立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过程与目标相统一、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综合考核,促进设备标准化、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第22条 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干部检查安全、质量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 3.干部添乘检查情况; 4.天窗修管理及执行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6.事故、设备故障和安全信息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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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例会制度落实情况; 8.人身安全管理情况;

9.基本规章制度及作业纪律执行情况; 10.施工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 11.职工安全培训情况。

第23条 电务部门各级领导日常检查安全工作量化规定:

1.各铁路局电务处长深入段、车间、工区检查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4工作日;

2.段长深入车间、工区检查安全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3工作日;

3.车间主任检查工区安全生产和设备质量的时间应不少于月度工作计划的2/3。

第24条 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保证干部每半年对所有车间、工区检查一遍。

第25条 电务干部添乘检查规定: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添乘检查计划,电务处长每季度、段长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26条 各级综合考核规定:

1.总公司每半年对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评价并进行通报。 2.铁路局电务处每半年对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应纳入铁路局考核。

3.电务(通信)段、车间每月将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27条 电务设备故障考核应体现“科学分析,重在防范,宽严适度”的原则。

第28条 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

第三章 作业安全

第一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29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七严禁”、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等基本安全制度。

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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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七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

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配置、修改数据; 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 7.不准泄露用户信息; 8.不准泄露系统口令;

9.不准在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 10.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

第30条 电务系统基本规章“红线”:

1.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 2.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

3.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 4.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 5.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

第二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31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上道作业和影响行车设备(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2.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相关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3.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电务(通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准进行处理。

4. 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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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意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节 高速铁路作业

第32条 高速铁路天窗上道作业

1.上道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得到准许作业的命令前,所有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

2.天窗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3.上道作业的人员、工器具进出高速铁路必须进行清点。

4.上道作业使用的工机具、仪器仪表、照明灯具、通信工具等实行编号管理,应有反光标识。

5.作业完毕,必须确认设备防松、防脱设施安装良好。 6.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人员、机具已全部安全撤出后,方可办理销记手续。 第5条 设备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需上道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申请本线封锁、邻线限速。

第四节 普速铁路作业

第33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34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第35条 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局部封锁时,应将封锁区域前端分路道岔置于隔开状态并单锁。

第36条 普速铁路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

1.信号部门: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

2.通信部门:在路肩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

第37条 普速铁路天窗点外作业须纳入作业计划管理,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车间或电务(通信)段一级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铁路局规定。

第五节 车载设备作业

第38条 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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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内燃机车、轨道车在柴油机启动状态,电力机车在升弓状态,相关单位配合人员未在现场,严禁上车作业,严禁操纵制动机、换向手柄、主控制手柄等非电务车载设备。

第40条 电务车载设备登顶作业须在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轨道车日常停放地点等库内特定地点进行。在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且已设好地线前,禁止攀登机车、动车组、轨道车顶部进行设备维修作业。

第41条 电务车载设备车底检修、检测须在机车、动车组、轨道车进入库内地沟停稳后,确认在制动状态下,并设置防护人员后方可进行。

第42条 严禁在库外进行登顶和车底作业。

第四章 施工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43条 电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严禁施工在天窗点外进行涉及既有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试验工作。

第44条 电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影响行车安全、设备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45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的电务施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包括: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安全卡控、配合与监督、验收交接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46条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

1.没有施工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没有调度命令(或在调度所/车站登记并经调度员/值班员签字同意)不准施工。

2.不准随意取消或变更施工(天窗)计划。

3.严禁降低施工等级、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调整施工作业内容。施工负责人未到现场不准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监控人员未到现场不准施工。

4.所有施工必须指派专人防护,防护联系中断必须停止施工。

5.发现设备不良和施工安全隐患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

第47条 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等级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节 施工组织

第48条 电务施工等级按规模、对运输影响和难易程度分为Ⅰ、Ⅱ、Ⅲ级。 1.Ⅰ级施工 高速铁路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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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普速铁路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高速铁路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普速铁路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49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对于影响范围大、作业组织复杂的电务重点Ⅲ级施工(包括电务主体施工和电务配合施工),施工负责人由主管副段长担任。

3.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

第50条 电务施工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经电务(通信)段审核后报铁路局审查。

第51条 铁路局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电务(通信)段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要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超范围施工,杜绝违章作业。

第52条 电务(通信)段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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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开通关。

第53条 设备开通后,应认真组织设备拆旧工作。施工单位应对拆除设备做出明确标识,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

第54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审核;施工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施工计划由申请铁路局编制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批;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同时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55条 各电务(通信)段应及时掌握施工作业动态,电务调度指挥中心要对当天施工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及时掌握并记录。

第三节 监督配合

第56条 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涉及信号设备的施工,按铁路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57条 电务(通信)段应加强对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监督和配合,制定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

第58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电务(通信)段签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申请铁路局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函告施工方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 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指定具体条款);

5.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责任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 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59条 电务(通信)段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标定防护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第60条 电务处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61条 电务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62条 电务(通信)段应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派员进行施工监督。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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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施工过渡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63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第64条 铁路局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65条 电务(通信)段应根据设计文件、《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认真进行验收,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等接管准备工作。

第五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66条 电务网络安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漏洞检测和升级制度;操作权限管理制度;用户登记制度;网络地址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和预案等。

第67条 电务网络安全应采用安全技术,包括:系统冗余和备份;计算机病毒防治;网络攻击防范、追踪;安全审计和预警;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等技术。

第68条 各级电务维护部门应对电务数据的制作、传递、修改、更换、备份、存取、运用等全过程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更换。

第二节 网络安全

第69条 应加强网络的日常监控,采用监测技术和防范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侵袭,保证网络安全、系统稳定运行。

第70条 防火墙及入侵检测、防病毒系统、动态身份认证和漏洞评估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软件必须及时进行升级。

第71条 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扫描,定期备份重要数据、资料等。并应定期更新有关密码,防止泄密。

第72条 各级维护单位应有一台专用计算机,用于查杀病毒。各种数据存储介质和调试用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必须经专用计算机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73条 应加强对专用计算机外部接口的管理,需断开用户终端光驱、软驱和屏蔽USB接口时必须采用物理方式。

第74条 严禁在系统中使用无关软件,并不得与互联网和其它网络相连。确需与其它系统相连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影响本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三节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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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在备份软件数据库中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存储与工作无关的数据。

第76条 数据备份盘应存放在无潮湿、无强电磁、干净整洁的环境,定期检查其加封保管情况,确认该盘是否良好。

第六章 人身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77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职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规程,加强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

1.全员必须经过人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殊工种按国家要求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驻站(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78条 保证人身安全防护装备的投入。

1.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现场作业防护的现代化水平。 2.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作业区域内室内外联系畅通。 第79条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定期检查试验(包括绝缘工具),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第80条 工区(驻站点)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职工应掌握预防作业伤害、触电、中暑、摔伤、蛇毒和外伤处理等知识。

第81条 电务设备的拆除、安装、移设、搬运等作业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节 防护作业

第82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专人防护,所有上道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标识,使用防护用品。

1.室内设置驻站联络员,室外设置现场防护员。当作业组较多时,应增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

2.驻站联络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行列车接近预告。不得随意离开运转室,确需离开时必须通知室外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3.防护员不得干与防护无关的事。执行定时通讯联系制度,发现联系中断,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下道避车。

4.防护联系工作做到全过程记录。 5.作业负责人不得兼任防护员。

6.未按规定设好防护,防护员未到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上道。 第83条 在长大桥梁上、隧道内等特殊地段,或瞭望距离不足处所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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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防护员应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站位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且便于防护的地点。

第85条 驻站联络员应随时掌握并及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接到下道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至安全区域避车,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第三节 上道作业

第86条 在站内、区间上道作业时:

1.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

2.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瞭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

3.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瞭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瞭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4.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 m以上距离。

5.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6.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7.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8.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9.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坑、沟一般不应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10.在线路两侧电缆槽、排水沟盖板上行走时,要注意避开盖板缺损处、桥梁伸缩缝及锯齿孔和接触网支柱及拉线,防止绊倒、坠落伤害。在桥上行走、施工或休息时,身体重心不能依靠桥梁护栏,避免发生高处坠落。

11.天窗结束后,作业人员、工机具应立即撤离线路至安全地点,沿固定行走路线返回。作业人员往返作业现场时,应由防护员组织按固定路线列队行走,现场防护员随队防护。

第87条 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

1.人身和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 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有1 m以上的距离。

2.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 m的处所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接触网工区人员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验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作业时应有接触网工区人员在场监护。拆除临时接地线后,严禁再进行作业。

3.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不得在支柱上搭挂物品。

4.严禁向接触网上搭挂绳索等物,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不准接触。当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该处10 m以外,将该处加以防护,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电务设备的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电务人员作业时应确认地线接触良好。

6.电务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耐高压的绝缘防护用品,如高压绝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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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绝缘靴、绝缘垫等。

7.更换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电的扼流变压器引接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牵引电流畅通后,方可进行作业。

8.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准开始作业。

9.整修电缆时,应先确认电缆外皮与电缆屏蔽地线连接牢固,接触良好,同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良好,方准开始作业。

第四节 登高作业

第88条 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

1.离开信号机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须使用安全带。

2.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3.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4.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第89条 通信专业登高作业时:

1. 铁塔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取得高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严禁未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登塔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绳、网),作业前必须确认机具、设施和用品完好。

3.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严禁将工具或材料放在杆顶或线担上,材料、工具不准上下抛递,应用绳索绑牢上下吊送。

4.登杆作业前应检查电杆的各部位强度和质量,电杆未回填夯实前不得登杆作业。禁止手持工具、零件、携带电线登杆或在角杆内侧利用拉线上下电杆。

5.杆、塔上有人工作时,在杆、塔下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内不得有人逗留,杆、塔下防护人员应戴安全帽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90条 在桥梁地段进行临边作业时,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第91条 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规定,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第92条 在雷雨、冰雪、能见度低或六级以上大风等环境恶劣条件下禁止高处作业。冬季在寒冷地区,信号机、杆、塔上的工作时间不宜过长。

第五节 其他作业

第93条 对带有220 V及其以上电压的电务设备进行作业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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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处悬挂警示牌。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

对高于36 V电压的电务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 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第94条 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

1.电压高于220 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释放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

2.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第95条 搬运、拆装重物时,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50 kg,做到单一指挥、呼唤应答、同起同落。

第七章故障管理

第一节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

第96条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的设置原则

1.电务调度指挥中心是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常设机构,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数据分析等专职人员。

2.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设施、数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对管内各种监测监控系统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显示和集中分析。

第97条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管内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汇总和应急指挥。 2.负责管内施工、天窗修日常管理,以及管内日常生产、施工安全信息收集、统计。

3.负责管内各种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管内设备日常运用状况。 4.负责安全信息问题库的建立、反馈和督办。 第98条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

1.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应完备硬件设施,结合各种电务设备监测系统、网络系统和资源,形成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系统平台。系统包括:信号集中监测、CTC/TDCS、RBC、DMS、LAIS、安全数据网、动力环境监控、综合视频监控、通信网管等各种电务监测系统服务器和终端。

2.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应健全相关制度,建立相关基础资料。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标准和工作流程;施工、天窗计划和兑现记录;监测数据分析计划和记录;安全信息的督办、处理和反馈记录;应急备品台账,应急人员联系方式;主要设备、器材相关技术资料;站场及区间平面图;应急交通路线图;光缆、电缆径路图;厂家技术支持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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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不断完善和提高调度指挥、应急处理和数据分析能力,根据实际,逐步将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各类信息纳入电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管理。

第二节 应急预案及处置

第100条 为确保事故、故障处理人员人身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电务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第101条 应急预案应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遇突发事件时,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具体分级,由铁路局确定。

第102条 电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水害、火灾等灾害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及备用器材(器具)类型数量;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交通路线图、高速铁路栅栏门里程;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抢险队伍的组成及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03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按不同设备类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

1.电务信息设备(包括TDCS/CTC、CTCS等); 2计算机联锁及电气集中室内设备; 3.道岔转辙设备; 4.轨道电路设备; 5.区间闭塞设备;

6.传输网、数据网、调度通信设备; 7.GSM-R、无线列调设备; 8.光缆、电缆线路; 9.电源设备; 10.车载设备。 11.应急通信

其他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的设备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104条 当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故障处理人员应严格按应急处置程序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使用。

第105条 电务(通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106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定期检查、分析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07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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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设备故障及安全信息管理

第108条 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养护维修不当,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电务设备损坏, 耽误列车、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109条 铁路局电务处负责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分析、定责。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110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全面掌握设备运用状况,对设备不良反映均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并按事故、设备故障、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类管理。

1.以下情况列电务责任故障:

(1)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2)设备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3)设备管理单位因自购、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上道使用,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4)营业线施工中因设备管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5)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6)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2.以下情况列相关单位责任故障:

(1)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2)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外单位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3)因软件缺陷、设计缺陷导致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3.以下情况列非责任故障:

(1)凡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路总公司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发生设备故障,定非责任故障。

(2)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且修程为“故障修”的设备器材故障,定非责任故障。

4.以下情形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定责:

(1)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2)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3)未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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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会签部门(单位)责任。

(4)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认证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5.以下情况列安全信息,不列入电务设备故障:

(1)供电、电气化、工务影响,使用单位操作不当等; (2)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坏设备; (3)道岔尖、心轨卡物; (4)外界施工妨碍;

(5)水害、冰害、雷害等自然灾害; (6)未影响行车的设备不良反映; (7)不影响设备使用的报警、预警;

(8)冗余设备发生转换,不影响设备使用;

(9)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111条 电务设备故障产生的设备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电务处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承担。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其他经济损失按铁路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112条 电务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故障及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并赔偿故障及事故损失费用。

第113条 电务事故、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故障后,各级电务人员应逐级上报。工区应立即向电务(通信)段调度报告;电务(通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电务调度报告。

2.对可能与电务有关的一般C类以上事故、动车组车载设备故障、影响专特运和重点列车的故障,铁路局电务调度应在1小时内报告铁路总公司电务调度;影响繁忙干线正线超过1小时的,铁路局电务调度应在故障发生2小时内报告铁路总公司电务调度。

3.影响专特运、重点列车以及影响较大的设备故障,由电务处负责组织调查;其他设备故障可授权电务(通信)段负责调查。必要时,铁路总公司可以直接组织对故障进行调查。

设备故障涉及外局、其他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单位且故障责任不清、故障原因不明时,由电务处牵头组织调查。

跨局的车载故障应急处置以车载设备配属局为主,地面设备配属局配合配合;网络设备以故障发生局为主,相关局配合。

4.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通过检查测试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5.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公安部门查处。

6.对可能与电务有关的一般C类以上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

6.构成事故的故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处置。 第114条 电务事故、故障的管理及统计分析:

1.发生故障后,工区应及时填写《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电安表1),并长期保存。

2.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建立健全事故、故障统计、分析、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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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制度,规范事故、故障管理,并专人负责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3.事故、故障以及反映在电务设备上的不良信息,各电务(通信)段、电务处应分类统计、分析。

4.故障及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每月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月24日18时起至当月24日18时止。填报故障发生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时改变日期。

5.行车一般D类事故,电务(通信)段应及时填写“电务行车一般D类事故统计分析表”(电安表2)、“行车事故一览表”(电安表3),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

6.电务(通信)段、电务处应对电务设备故障和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填写“信号故障统计表(电安表4)、通信故障统计表(电安表5)、信号故障原因分析表(电安表6)、电务设备、器材质量统计表(电安表7)、电务设备雷害统计表(电安表8)”,电务(通信)段每月25日12:00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25日18:00前报总公司电务部。每季度末,各电务(通信)段将每季设备故障汇总统计后报电务处;每年各电务(通信)段将全年设备故障情况统计分析、总结,次年1月5日前上报电务处,电务处于次年1月10日前报总公司。

7.各电务(通信)段在故障发生后5日内,向铁路局电务处、安全监察部门报送《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

8.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时,铁路局电务处应及时向相关铁路局的专业部门通报故障信息,并于5日内将《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传送相关铁路局的专业部门。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的设备故障,由电务处或有关电务(通信)段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9.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发生局电务处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的电务处给予回执。

10.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每月对管内设备故障进行综合分析,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做出考核决定,并进行通报。

第115条 接到外局转入的《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电务处应督促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分析,填报《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并纳入设备故障考核。

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考核

第116条 总公司按以下规定对铁路局进行考核:信号、通信故障按故障率考核;行车责任一般D类事故按事故率考核;C类及以上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按件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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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安全考核指标:

1.消灭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类及其以上事故、火灾事故。 2.消灭客车责任一般C类事故。 3.杜绝恶性违章作业。

4.电务责任一般D类事故率(每年):≤0.05件/百组换算道岔。 5.信号设备故障率(每年):≤2.0件/百组换算道岔;电务责任故障率1.0件/百组换算道岔;ATP故障控制在0.1件/10万公里。

6. 信号设备故障延时站内:≤1小时/件;区间和无人值班站:≤1小时50分钟/件。

7.信号设备故障平均延时(每年):≤1小时/件。 8.通信设备故障率(每年):≤0.1件/百皮长公里;通信设备责任故障率(每年):≤0.05件/百皮长公里;

第118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原因不明重复发生及处理超过24小时的设备故障,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对瞒报、谎报、迟报故障的加重考核。

第119条 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120条 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的设备故障统计在相关单位和部门。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121条 铁路局应建立故障攻关奖励和安全质量专项奖励机制。

第122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电务(通信段)段应建立设备故障考核制度,确定本系统的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根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运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123条 总公司每半年对各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行车事故、典型设备故障、严重违章作业、设备故障率、主要干线信号设备动态检测情况、设备及器材质量问题、总公司重点工作落实和安全检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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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电安表 1序号日期故障处故障设备发生时修复故障延误列车所名称间时间延时客车货车故障概况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定性定考核情责况备注 25

电务行车一般D类事故统计分析表(电安表2)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项目及事故分外单位责任非 责 任件数类D9D10D21施事故其产软影响责任工检修违反固耽耽他小工供施人自品件小合 计延时车事故率耽作业劳动务电工其小为然其设备名误耽误和作定误误其D 质问病质影他计破灾他 (件)(小(列) (%)设客货他类计量题害量响坏害计时)称列列车业纪备车车车律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1信号机2转辙设备3轨道电路4电源设备5联锁设备6闭塞设备7驼峰设备8电缆线路9LKJ(机车信号)10ATP11列控地面设备12TDCS/CTC13其他xx电务段xx电务段xx电务段xx通信段 合 计 编制: 审核: 单位负责人: 26

行车事故一栏表(电安表3)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序号日期发生单位事故概况事故等级定责单位事故定性定责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合计 27

信 号 故 障 统 计 表 (电安表4)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处所信号机灯泡/LED2转辙设备轨道电路电源设备联锁设备闭塞设备LKJ/GYK机车信号ATP列控地面设备TDCS/CTC其他件数延时影响车平均延时件数密点变转贴灯其压辙检单它器机查元器34567转换锁闭器性质1调断液软安谐补相压继变防引普智件发接衰装外其绝其其硬配其匹偿电压护接通能送收耗保油/装锁它缘它它件线它配电器器盒线屏屏盒盒盒护管电置单容器路路元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速接引显度D其主线其主收线其软主接示传M它机缆它机线缆它件机线器感I圈器BTM安电列TS全缆其软控ST数电他件中RM据线心S网RBC驼道L应控其中站软通其峰口E答制它心机件道它设设U器台备备电继熔其(缆电断 件线器器它)路(小时)71(列)72(小时)73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电务责任相关单位责任 非责任合 计 编制: 审核: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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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信 故 障 统 计 表 (电安表5)填表单位: 年 月 日无线设备GSM-R设备车载设备有线设备设备类型无线列调GSM-RCIR调度通信接入网设备电源设备其他设备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31总数平均延时影响车延时件数性质车站设备机车设备区间设备电路域设备分组域设备无线网设备智短通高广传能H消D主分信OOU蓄其软主其终其频其播输M系系P电网L息记LN它件机它端它开它设设I统统S池设R设录TU关备备备备仪交换设备数据通信设备会议电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同步时钟设备网管设备通(其 信小(小 (件(列)线时)时它)路)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电务责任相关单位责任非责任合 计3233343536373839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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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务 故 障 原 因 分 析 表 (电安表6)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电务责任相关单位责任换责原因检修不良或管理不善产品质量问题算任件数检修不良1123456789101112xx电务段故障xx通信段故障非责任设备合器故障工供电使小 材其率务电气用 计材他(%)影影化不计质影响响当响24安全信息尖轨卡物其施人自他工为然雷外妨破灾害部碍坏害原因3031323334未影合响行计车的不良反映3536违规发文3违规采采用购或4施工管理5道故原隐设小岔障因瞒其计计(率不不他组(%单清报))位6789101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小设验备其 设厂他计备家2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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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设备、器材质量故障统计表 (电安表7)填表单位: 现出 年 月 日设备规格序号生产厂家设备名称厂商编号段编号发生日期起始时间修复时间铁路局电务段线别车站故障概况延时分钟影响列车型号123456789101112131415影响列车故障件数(件)故障延时16合 计(列) 编制: 审核: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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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务 设 备 雷 害 统 计 表 (电安表8)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序日期铁路局段名线名雷害雷害发生恢复延时影响责任责任设计施工产品供应号地点设备时间时间时分列车雷害概况雷害原因雷害分类(列)性质单位单位单位单位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12345678910111213141516合计件数0件数延时影响车 编制: 审核: 单位负责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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