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2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29、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答: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30、王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答: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31、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因为物上代位的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32、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答:在本案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
33、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34、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
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老张以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例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35、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答: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
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36、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7、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辆损失1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6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问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承担什么责任? 答:(1)因为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甲车承保公司承担甲车的车辆损失险和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责任(包括乙车损失、人身伤亡补偿和乙车上的货物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