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指引、实施指引

但应当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当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7.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

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 9. 投标文件语言

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开标一览表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货物说明一览表 (5) 供货范围清单 (6) 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7)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8)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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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0) 投标保证金 11. 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4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缴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5项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2.4 投标保证金以汇票、转账支票等形式提交。

12.5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向投标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12.7在中标人支付所有招标代理服务费并签订合同(采购人如有要求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增加:并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12.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及其后的30个日历日。

12.9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招标代理机构上缴财政部门: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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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如有要求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增加:“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2.7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0条规定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3.3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3.4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货物(服务)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13.5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投标人公章。

13.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13.7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3.8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9 投标人应将上述文件按顺序胶装成册、打印页码,并编列投标文件目录、资料清单,由于装订不规范或编排顺序混乱而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漏读,该投标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承担不利的评标结果。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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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未密封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4.2 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 之前(指招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代表签字。 14.3如果投标文件由邮局或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1条至第14.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注明的地址送至接收人。

14.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4.5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将被拒收。

14.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4.8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5.开标、评标时间

15.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有推迟情形,以推迟后的时间、地点为准)。

15.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投标人一般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办理签到手续。

15.3 开标时,由监标人或者投标人共同推举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逆顺序)当场逐一拆封,由开标会主持人按规定宣唱“报价一览表”等规定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对唱标内容作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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