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旧城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的,按商业用房实行补偿安置。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18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的,按《诸暨市旧城改造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改变房屋用途的被拆迁房屋,符合条件实施补偿安置的,应按规定扣减土地差价款。

十二、产权有纠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由征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晰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征迁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告后,由征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十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款购房的,被拆迁人可以凭拆迁协议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规定的契税和营业税。 十四、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奖励;拆迁营业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的营业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拆迁的营业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拆迁生产企

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的,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的,取消相应的奖励。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十五、享受人均75㎡建筑面积公寓房安置的农业人口确定: 安置人口以拆迁区域在册常住人口为准,列入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原使用人中有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2、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女23周岁及以上、男25周岁及以上);

3、原使用人的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现役军人(干部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按规定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三)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四)拆迁范围内,属不可分割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的可以享受农民房拆迁安置补偿,但安置人口以实际人口计算;

不可分割指的是夫妻、未成年子女。

(五)出嫁女户口未迁的,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数,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安置人口按在册实际人口计算。

(六)符合分户条件的被拆迁户已经分户(出嫁女除外),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未分立的,均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

(七)被拆迁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另有宅基的,其子女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十六、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准,未明确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由征迁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房屋用途。

十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由征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农业安置人口计算由拆迁人提请征迁主管部门会同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按有关规定认定。

十八、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与勘丈,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按规定的房地产评估办法和测绘规定进行评估、测绘,具体评估、测绘情况实行公示制,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房屋的门牌号、建筑面积、评估价、测绘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诸暨市房屋拆迁

装修及其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评估补偿。

征迁主管部门应提供两家以上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供被拆迁户选择,按多数被拆迁户的选择确定评估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征迁主管部门确定,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应以户为单位进行分类评估。 十九、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0㎡(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经征迁主管部门审查,在拆迁范围内上墙公示10天,无异议的,安置50㎡公寓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房产权归该户所有,转让时收回无偿安置部分面积的房款(按拆迁时安置房评估价的110%结算)。

二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发给从其搬迁之月起24个月(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36个月)及安置后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小高层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发改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但每户每月最低不低于500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1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二十一、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按市发改局核定标准发给每户两次搬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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