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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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11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2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13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4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三、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5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6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17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18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9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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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20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21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四、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22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23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24条 应随时将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消除。

第25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26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27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28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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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

1、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进入、明火作业。 2、闲散人员不准进入重点防火部位。 3、重点防火部位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安全防火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

5、重点部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压力容器培训。 6、认真维护保养各种机械设备,禁止跑、冒、滴、漏现象。 7、未配防火配置的机动车禁止进入防火重点部位。

8、重点部位如需维护或动火必须向厂部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并得到批准。 9、经常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0、重点防火部位操作工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11、重点防火部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厂规厂纪和做好安全交接班工作。

12、配备相应的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通道时刻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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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1、充分做好对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工作,正确掌握使用保养技术知识。 2、熟悉精通各种灭火机、消防泵,正确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使用,妥善保管。

3、对各种灭火机实行专人保管,定置安放,专人定期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4、严禁乱拖、乱丢、乱放。 5、对用完的灭火机做到及时冲装。

6、对各种消防设备不得私自转借,如私自转借将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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