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签定经济合同或进行大宗物品采购、大型修缮改造项目等,须有办公室、财务人员参与论证审查,报所长审批。
5、临时工工资、职工补助等人员费用支出,由办公室审核,报所长审批。
6、报销大额现金支出(5000元以上),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审科备足。
7、凡参加学术会者,要事先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所长同意,所长批准,方可参加。
(四)差旅费管理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
(1)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①副县级以上方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飞机普通舱位。②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不得乘飞机,如乘飞机只按火车票报销,其余部分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需先经所长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卧铺;符合乘坐卧铺,实际乘坐硬席,分别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助:乘坐慢车、直快列车,按硬席票价60%补助;乘坐特快列车,按硬席票价50%补助;乘坐特快空调列车,按硬席票价30%补助。
(3)出租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所长批准。报销时,由经手人写明事由,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科长审核,所长审批,签字手续齐全后据实报销。
2、出差人员住宿标准:
正常性的出差,一般地区住宿标准为60元(上级组织检查或召开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得高于70元),北京、上海、天津80元,深圳、珠海、厦门、海南100元,超支自付。
3、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1)到泰安境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12元;省外一般地区15元;深圳、珠海、厦门、海南为20元。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补助费,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2)在泰安境内跨区(市)出差因特殊情况需住宿的,须经分管所长批准,每人每天生活补助6元。由所到单位安排就餐者,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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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所长、所长批准,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技术、业务学习班、研讨班等,学习培训期间主办单位不安排就餐的,按下述标准发给伙食补助:一周以内每人每天12元;一周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一般地区3元,特殊地区4元;三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一般地区2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3元。
(4)出差人员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或因旅游、探亲等而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4、计划生育有关费用报销:
(1)独生子女入托及入学前班的费用报销:
每人每月报销37.5元,报销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独生子女每月享受5元独生子女费,子女年满14周岁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福利待遇。
(2)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
女职工生育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办法。女职工生育后凭生产医院发票和住院每日清单报销。顺产报销800元,剖宫产报销2000元,超支部分自负。计划外怀孕流产、引产费用自理。
5、职工按国家规定探亲路费报销:
(1)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 ,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乘坐出租车的开支,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转地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5)职工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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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购臵:
每年10月底,对确需增加或添臵的财产,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所长、所长批准或所长办公会研究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办公室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入账。
(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均应作为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分类:①房屋、建筑物;②办公设备及家具: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桌、椅、柜、沙发等;③汽车;④专用设备:冷暖设备、通讯设备、照摄像设备、文体器材、消防器材、电器等;⑤其他。
3、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制,按一般设备和专业设备分为两大类。对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使用部门要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录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对于维修费用较大的设施和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分管所长、所长审批后,组织专人进行维修,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率,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 4、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账表制,财务科根据会计制度设臵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办公室和使用科室分别按科室设臵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生产厂家、购买日期、数量、单价、金额、使用科室及使用人、转移记录。 5、购入、调入、无偿援赠等增加固定资产时,凭发票、调入单到办公室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三)固定资产调拨转移:
确因工作需要调拨转移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不得私自支配。首先通过办公室,经分管所长、所长同意后办理调拨转移手续,保证帐、表、物三相符。
(四)固定资产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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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价值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仪器设备的处臵,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处臵原值在一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依据批复文件方可做报废处理,并将报废的固定资产交办公室,处臵收入上缴财务科。任何使用部门无权擅自处理,否则将以原值的十分之一给予经济处罚。
(五)设立专管人员:
使用科室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如有遗失或损坏,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按固定资产原值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六)固定资产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由财务科、办公室每年对所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最终达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
三、赔偿制度
(一)故意损坏公物或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造成公物损坏者,一律加倍赔偿损失。
(二)非因工作需要,不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一律加倍赔偿。
(三)在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公物损坏、丢失的,直接管辖的物资、设备,因不明原因出现丢失、损坏的,要追究直接管理人的责任。三千元以内的依造价赔偿;三千元以上的可根据情况、本人态度和承受能力,由单位承担一部分,但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三千元。
(四)因业务不熟、工作不慎、造成公物损坏的,可根据损失大小、损坏程度和本人的态度,按个人承担5%-50%的原则赔偿。
(五)公物移交过程中不认真清理、检查,接管后发现损坏且无法查明损坏原因的,又接管科室或人员按第4条规定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损坏公物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要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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