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监督所工作制度

5、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6、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7、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8、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9、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10、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11、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12、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稽查程序:

1、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相关证件; 2、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意见;

3、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并书面向上级报告。

(五)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2、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错误;

(六)稽查人员的义务: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接受财务和其他形式的礼品或馈赠;

3、如因稽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七)稽查处理:

有下列情况的,向被稽查的监督机构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同时抄送其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工作计划未落实的;

2、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中违反程序,实体内容发生差错的; 3、监督抽查及检验不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违反办事程序、工作制度的; 5、卫生监督员未遵守行为规范的;

6、信访、举报投诉未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49

7、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处臵不当的;

8、上级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稽查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经报所长及局领导批准后,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稽查意见的落实: 1、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科室,人员)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建议书或受到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整改不力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三、失职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我所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全面实施,明确岗位职责,树立干部职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

1、不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者放任错误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

5、在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6、其他失职行为的。

(四)因失职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或间接领导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共产党员有失职行为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0

等有关党纪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其他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参照本条处理。 (六)失职追究制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

十四、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者,酌情给予奖励: 1、认真钻研业务,学习技术,有发明创造,对卫生监督事业有显著贡献者;

2、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受到部、省、市、局、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
>>展开全文<<
12@gma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