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6、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7、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8、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9、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10、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11、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12、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稽查程序:
1、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相关证件; 2、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意见;
3、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并书面向上级报告。
(五)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2、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错误;
(六)稽查人员的义务: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接受财务和其他形式的礼品或馈赠;
3、如因稽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七)稽查处理:
有下列情况的,向被稽查的监督机构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同时抄送其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工作计划未落实的;
2、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中违反程序,实体内容发生差错的; 3、监督抽查及检验不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违反办事程序、工作制度的; 5、卫生监督员未遵守行为规范的;
6、信访、举报投诉未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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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处臵不当的;
8、上级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稽查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经报所长及局领导批准后,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稽查意见的落实: 1、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科室,人员)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建议书或受到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整改不力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三、失职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我所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全面实施,明确岗位职责,树立干部职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失职:
1、不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者放任错误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
5、在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6、其他失职行为的。
(四)因失职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或间接领导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共产党员有失职行为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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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党纪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其他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参照本条处理。 (六)失职追究制适用于本所全体工作人员。
十四、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者,酌情给予奖励: 1、认真钻研业务,学习技术,有发明创造,对卫生监督事业有显著贡献者;
2、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受到部、省、市、局、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积极提出改革建议,对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显著成效者;
4、勇于同坏人坏事及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斗争,有突出事迹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1、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干私活,无故旷工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上级决定及单位规章制度者; 3、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使工作遭受损失者; 4、道德败坏,品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5、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破坏公共财物者; 6、工作中发生严重差错、事故者。
十五、案(事)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一)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卫生问题,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法制审验科归口管理投诉、举报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与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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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8489160
夜间:6651496 6651429
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案(事)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举报投诉受理人在接到群众的投诉、举报后,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案(事)件登记卡》,由法制审验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交由相关科室或有关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接受举报受理的案(事)件主要包括:
1、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2、各类食品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放射性污染事件(故); 3、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卫生用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4、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证等违法经营行为。
5、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 6、其他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如下举报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卫生监督机构管辖范围的; 2、无实质内容投诉和举报的; 3、属一般匿名投诉和举报的。
(五)法制审验科对举报投诉负责接待、受理登记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对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内容,填写举报、投诉案(事)件登记卡后,提出具体承办科室,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交相关科室调查处理;对需要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的,填写举报、投诉案(事)件传递单后,报请所领导批准,移交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可将该举报、投诉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承办科室或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接到举报、投诉案(事)件传递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2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办公室。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及有关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市所法制审验科说明情况,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规定结案期限而又未向市卫生监督所法制审验科说明情况的,由市卫生监督所法制审验科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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