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监督所工作制度

我是卫生监督员,是大众健康的卫士,我郑重地宣誓: 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无愧于闪闪的国徽,不负人民的重托。

八、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正确行使职权。

(二)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

(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不得在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顾问或与之发生有碍秉公执法的经济关系。

(四)进行监督取证和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弄虚作假,不夸大事实,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五)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同时出具收据。样品和检验剩余样品不得据为私有。

(六)行政罚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没收或销毁的食品、物品不得私分。

(七)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相关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需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八)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对反映的问题应严肃、及时地予以处臵,并做好登记工作。

(九)填写统计报表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统计法规执行。

(十)执行任务着装、挂牌、亮证,要严格按照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规定执行。

九、禁酒令

(一)卫生监督员严禁在以下情况饮酒:

1、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或值班时饮酒; 2、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到被监督单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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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到违犯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饮酒;

4、严禁与违犯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有直接关系的人员饮酒; 5、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所饮酒; 6、严禁着监督服到公共场所饮酒; (二)违犯规定的处理办法:

违犯以上规定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全所通报,经济处罚200元,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待岗处分,待岗期间工资减半发放;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

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定

(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的执法责任人。参与特定监督执法的,直接承办具体监督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监督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监督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三)各科室按照各自所负的监督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并将本科室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

(四)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2、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需技术鉴定的要进行技术鉴定;

3、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4、执法程序合法;

5、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6、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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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泰安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六)法制审验科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工作,按季度对各科室履行监督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

1、(一)、(二)、(三)、(四)、(五)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2、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频率;

3、卫生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4、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施情况及准确率; 5、行政收费情况;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7、有无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8、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上述考核内容纳入科室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卫生监督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科室和监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监督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1、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予立案或处罚的; 2、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4、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应当给予批准、登记、注册或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而不予批准、登记、注册的;

5、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而给予批准、登记、注册的,或批准文件、许可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6、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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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5、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6、造成国家赔偿,应当追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 1、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经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或卫生部、省卫生厅督察的案件;

3、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 4、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四)监督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所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审验科负责承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一)职能部门: 法制审验科

(二)职责分工:根据所长的指令对各区县及高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对本所内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三)稽查内容:

1、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2、上级布臵、交办的事项处臵及完成情况;

3、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4、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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