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监督所工作制度

责任。

(六)驾驶员工作注意事项:

1、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不争先、不抢道、不开斗气车,坚持文明行车。

2、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相关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3、车辆外出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应及时向所领导以及车管人员报告,如因瞒报事故而导致延误索赔失效的,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科室负责人承担。

4、禁止酒后开车。

5、服用足以影响驾驶安全的麻醉、兴奋等药物后,在药力尚有作用的情况下,不准驾驶车辆。

6、出车前,必须按要求认真检查车辆,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准带故障出车。

7、出车后,主动做好行车记录,清洁车辆卫生。

第三部分 行风建设制度

一、廉政建设制度

(一)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要定期对卫生监督员进行诫勉谈话。科室负责人要带头贯彻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卫生监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卫生监督权。

(三)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严禁在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工作中接受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的钱物及有价证券。

(四)卫生监督员必须奉公守法,依法行政,正确掌握、运用、遵守法律法规及各种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行为。

(五)卫生监督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顾问或其它兼职,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凡有直系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或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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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应主动回避。

(六)卫生监督员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或以监督机构的名义被邀请参加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闻发布会、技术论证会、咨询会等,所收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等要如数上缴单位,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卫生监督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八)对公共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审批、发证条件及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

(九)试行卫生监督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十)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钱物、推诿扯皮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监督员资格,五年不准晋级、降职直至开除等处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

1、公开工作职责、监督执法程序、监督频次、抽检样品数量、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及处罚结果。

2、公开办证程序、办证时限、办证条件,公开向社会做出服务承诺。

3、公开卫生监督员服务守则、服务规范。

4、公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

白天:8489160 8489186 夜间:6651496 6651429

5、按照规定需要向职工公开的行政事务。

(二)实行公示公告制,有计划地对卫生质量、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告公示,正确引导消费。

(三)实行政务通报制,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或社会通报相关事宜。

(四)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三、服 务 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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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卫生监督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采样和委托送检,收到被委托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采样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

(二)卫生监督员执法监督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持卫生监督执法证件及备案通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文明执法。

(三)各类卫生许可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证。

(四)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借工作之便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和娱乐场所消费。不准接受赠品、现金或有价证券。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五)接到群众投诉或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接到污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如有违诺,请拨打我所投诉电话:8489160,经调查核实后,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并在1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答复。

四、首问责任制

(一)为方便人民群众来电、来访,体现卫生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实效性和责任性,遵循首问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我所实行首问责任制。

(二)群众来我所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对来咨询办事或来访的群众,应以认真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不得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四)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必须认真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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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按照承诺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注意事项、需补交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科室,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科室一同解决。

(五)办理事项不属于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

(六)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在册,提出拟办意见,告知相关科室办理,并督促其将结果反馈给咨询或举报人。

(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内本所各窗口岗位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

(八)法制审验科负责首问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分。

五、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为规范我所工作人员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范。

(二)立场坚定。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言行; 2、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

(三)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1、抵制或变相抵制有关会议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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