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2017版)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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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2.8.2 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40 联系电话: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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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41 联系电话: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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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3.1 评审过程

3.1.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部分中的资格证明(包括信用情况)、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3.1.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 3.1.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3.1.3.1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3.1.3.2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3.1.3.3谈判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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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 项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

3.1.3.4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1.4 谈判

3.1.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1.4.2谈判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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