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综合医院医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指引
1 总
则
1.1
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本市综合医院
的医用设备,保证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项 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制定《深圳市综合医院医用设备基 本配置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配置标准”。)
1.2
本配置标准是以深圳市内外多所综合医院现有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状
况调研资料的统计分析为基础,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根据本市社 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市综合医院当前与未来发展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标准。
1.3
本配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由政府投资的综合医院医用设备配置项目。本
市区域内其他医院可参照执行。
1.4
本配置标准是编制、评审本市综合医院医用设备购置项目的项目建议
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医用设备配置数量与投资规模的依据。
1.5
本市综合医院医用设备的配置,应与每所医院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
学科建设及专业特色、综合技术力量、门急诊工作量、出院病人数与手术例数等 要素水平相一致,并进行充分的采购论证与技术评估。要防止相互攀比、盲目购 置,避免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
1.6
本市综合医院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坚持技术先进性和需求适宜性相结
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所配置设备的层级和规模,提倡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在设备选型方面,要坚持保证需要、经济适用和阶梯配置的思想,500 床(不 含)规模以下医院宜配置临床实用型设备,500 床(含)以上医院在设备选型时, 尚应适当考虑科研、教学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1.7
本市综合医院在进行医用设备配置的同时,应具备使用相应设备的合
格人员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具备配置设备所必须的房屋、水电、射线防护、有 毒有害医疗废物排放与处置等方面的基础条件。
1.8
本配置标准所列设备,为本市新建或改扩建综合医院医用设备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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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专门用于科研课题、教育培训和拓展服务范围所需要的设备,应另行专项 申报。
1.9
本市综合医院医用设备的配置,除执行本配置标准外,尚应符合《大
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医用设备配置、管理 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2 基本要素
2.1 本配置标准按 200 床、400 床、600 床、800 床、1000 床、1200 床、
1500 床和 1800 床八档床位规模,相应配置医用设备。
2.2
本配置标准设置医疗科室 18 个、医技科室 12 个,在临床科室中分列
内科专业 8 个、外科专业 7 个。不同级别、不同床位规模的综合医院,应根据自 己的功能定位、专科特色与科室设置选择使用。需要设置本配置标准中未列的科 室或专业,可参照本配置标准的原则和方法配置相应的医用设备。
医疗科室 一、内科 1、呼吸内科 5、血液内科 二、外科 1、普通外科 5、胸外科 三、妇产科 七、口腔科 十、肿瘤科 十三、麻醉科 十六、理疗科 医技科室 一、药剂科
二、医学检验科
三、输血科(血库)
2、神经外科
3、骨科
4、泌尿外科 7、整形外科
五、眼科
六、耳鼻咽喉科
2、消化内科 6、肾病内科
3、神经内科 7、内分泌科
4、心血管内科 8、免疫科
6、心脏大血管外科 四、儿科 八、皮肤科 十一、急诊医学科 十四、中医科 十七、重症医学科
九、感染性疾病科 十二、康复医学科 十五、心理医学科 十八、预防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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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理科 七、超声诊断科 十、消毒供应室 2.3
五、放射科 八、介入放射科 十一、病案科
六、核医学科 九、手术室 十二、营养科
本配置标准所列医用设备,均为本市综合医院用于医学诊断、治疗、
急救、监护、康复、检验分析、消毒灭菌等项工作的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和医疗 专用车、床、器具等,分为诊断设备、治疗设备和辅助(基本)设备,共 3 类 24 种。
一、诊断设备 1、X 射线诊断设备 2、功能检查设备 3、超声诊断设备 4、核医学诊断设备 二、治疗设备 1、病房护理设备 2、手术设备 3、放射治疗设备 4、核医学治疗设备 5、理化治疗设备 三、辅助(基本)设备 1、消毒灭菌设备 2、血库设备 3、专用运输设备 2.4
4、制剂室设备
5、科研资料摄(录)制设备 6、制冷设备 6、激光治疗设备 7、透析治疗设备 8、低温冷冻治疗设备 9、急救设备
10、康复及其他治疗设备 5、内窥镜检查设备 6、实验室诊断设备 7、病理诊断设备 8、五官科检查设备
本配置标准根据本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将心电图机、脑电图机等
功能检查设备和部分内镜设备配置在相关使用科室,血液透析设备配置在肾脏内 科,放射治疗设备配置在肿瘤科。
2.5
本配置标准不含与基本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空气调节与净化设
备、标本传送与信息传输设备、中心吸引与医用气体供应设备等,这些设施与设 备应按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和《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的相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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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配置标准不含医院信息化建设工程所需的医用数据库处理软件、服
务器、配线柜、大型不间断电源等软、硬件设备,以及除医疗、医技科室医、护 工作站和必须与医用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终端以外的信息化办公设备。
2.7
本配置标准所列设备单价为 1 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和部分单价低
于 1 万元但必须进行初始配置的设备和器具。其余 1 万元(不含)以下固定资产 和低值易耗物品,新建医院按实际需要分科分类列项汇总后,纳入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审;改扩建医院由医院其它专项资金列支。
3 医疗科室医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3.1 本配置标准按照保证临床基本需要、专业设备相对集中与分散使用相
结合、专管共用的原则,配置医疗科室门诊、病房、门急诊手术与必需的临床实 验所需的基本医用设备。综合医院医疗科室所需基本医用设备,按相应科室的设 备配置表所列配置。
3.2 3.2.1
内科基本设备配置标准
本配置标准按照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
液内科、肾病内科、内分泌科、免疫科等八个二级专业科室顺序,安排内科各专 业科室所需基本设备配置标准。
3.2.2
综合医院内科各专业科室所需基本医用设备,按表 3-1 至 3-8 配置。
表 3-1 呼吸内科基本设备配置表
床 位 规 模 (床)
设 备 名 称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500
1800
设 备 数 量 (台/套/张)
门 诊 设 备
肺功能分析仪 睡眠呼吸监测系统 运动心肺功能仪 便携式睡眠机 雾化泵(雾化治疗室)
过敏源检测仪 呼吸机
1 0 0 1 2 1 0
1 0 0 1 4 1 1
1 0 0 1 6 1 1
4
1 1 0 1 6 1 1
1 1 0 1 8 1 2
2 2 0 1 8 1 2
2 2 1 1 10 1 2
2 2 1 1 10 1 2
病 房 设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