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d)信托条款不需要包括分配性信托条款。

(e)信托证明的接收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供原始信托文件及其修订文件中有关受托人指定和受托人从事未完成交易(pending transaction)的授权的内容副本。 (f)在不知道信托证明包含的内容不正确的情况下,依照信托证明行事的人不对任何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不进行查询就可以假定信托证明包含事实是存在的。不能仅仅根据依照信托文件行事的当事人持有信托文件全本或节录本这一事实,推导出该当事人知道信托条款。

(g)依照信托证明善意地达成交易的当事人可以针对信托财产强制实施上述交易,如同信托证明所包含内容完全正确的情形一样。

(i)本条并不限制当事人在有关信托的司法诉讼程序过程中获取信托文件副本的权利。 1.1.11. 第十一章 杂项规定

第1101条 适用和解释的一致性 在适用和解释本《统一法》时,必须考虑在颁布该法的各州间在主题方面促进法律一致性的需求。

第1102条 电子记录和签名

本[法]有关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以及采用此类记录或签名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实施性的规定,与《全球和全国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美托法典第15章第7002条)第102条的要求一致,并取代、修改和限定了《全球和全国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的要求。 第1103条 部分有效条款(severability clause)

如果本[法]的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形的适用被判定为无效,则该无效性不影响本[法]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缺乏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继续有效,而且本[法]的规定因此具有部分有效性。 第1104条 生效日 本[法]于__________日生效。 第1105条 废止条款 下列法律被废止: (1)《统一受托人权力法》; (2)《统一遗嘱验证法》第七章; (3)《统一信托法(1937年)》;以及 (4)《统一审慎投资人法》。

第1106条 对现有关系的适用 (a)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在[本[法]生效日]:

(1)本[法]适用于在[生效日]前后或当日设立的所有信托;

(2)本[法]适用于所有在[生效日]及以后提起的有关信托的司法诉讼程序; (3)本[法] 适用于在[生效日]之前提起的有关信托的司法诉讼程序,除非法院发现适用本[法]的具体条款将实质性地干预司法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或者损害当事各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本[法]的具体条款不适用上述司法程序,而适用于被废止的法律规定。 (4)本[法]规定的任何解释或假设规则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日]之前订立的信托文件,除非信托文件包含明确表示出相反的意图。

(5)[本[法]生效日]之前完成的所有行为不受本[法]影响。

(b)[本[法]生效日]之前按照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开始计算的规定期限(prescribed period)到期后,一项权利被获得、消灭或禁止,则该法律继续适用于上述权利,即使该法已经被废止或取代。(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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